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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发展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思考——以投资银行业务为例进行分析(一) 【摘要】:本文将国内商业银行与国际上的大银行从收益、风险等不同角度比较,全面分析,得出我国商业银行发展投资银行业务可以增加收益并且降低银行风险是的结论,充分证明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可行性。通过SWOT分析得出我国商业银行在发展投资银行业务具有的优势、劣势、及机遇以及挑战,进一步巩固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可行的结论。根据分析结果提出针对性的建议,为我国商业银行今后发展投资银行业务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商业银行 投资银行业务 金融创新
一、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及投资银行业务概述
(一)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定义
根据2001年7月4日中央人民银行颁布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广义定义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它包括两大类:不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中间业务,即一般意义上的金融服务类业务;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中间业务,即一般意义上的表外业务。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指的就是广义上的表外业务,包括金融服务类业务和表外业务。
金融服务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以代理人的身份为客户办理的各种业务,目的是为了获取手续费收入。主要包括:支付结算类业务、银行卡业务、代理类中间业务、基金托管类业务和咨询顾问类业务。
表外业务是指那些未列入资产负债表,但同表内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关系密切,并在一定条件下会转为表内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的经营活动。主要包括担保或类似的或有负债、承诺类业务和金融衍生业务三大类。
(二)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介绍
1.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定义
侠义的投资银行业务只限于某些资本市场,着重指一级市场上的承销、并购和融资业务的财务顾问。广义的投资银行业务包含众多的资本市场活动,即包括公司融资、兼并收购顾问、股票的销售和交易、资产管理、投资研究和风险投资业务。
2.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
当代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以美国为例,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 混业经营,美国在20世纪30年代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实施前,美国的商业银行同时经营投资银行业务。第二阶段,分业经营,大萧条使美国经济危在旦夕,银行业遭受的冲击首当其冲。为了防止危机进一步大范围的扩散,美国在1933年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此法案确立了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分业经营的制度。第三阶段,混业经营,20世纪80年代以后,由于分业经营的严格限制,商业银行不能参与投资银行业务,美国的商业银行资金大量流出,利润大幅下滑,竞争力弱化,于是打破混业经营限制成为趋势。
我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同样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混业经营,1987-1995年,经济的发展迫切需要银行的参与,于是中国人民银行逐渐分离出5大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第二阶段,分业经营阶段,1995-1999年,在1995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商业银行法》奠定了中国商业银行、证券分业经营和管理的法律基础。第三阶段,混业经营的逐渐放松和回归阶段,2001 年以后,我国商业银行陆续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开展投资银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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