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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如何降低投保人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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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在保险业中,由于信息不对称,保险人面临的投保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严重制约了保险业的发展,引起了业界的普遍关注。

  本文通过对保险市场上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概念的界定,在信用的层面分别从物质、文化和经济三个视角分析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原因,进而分两方面提出相应的治理措施。

  【关键词】信息不对称; 逆向选择; 道德风险。

  一、投保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 一) 保险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

  从保险市场参与者拥有信息多寡的角度,可将信息不对称分为两类: 第一类信息不对称和第二类信息不对称。其中,当保险人掌握的信息相对于投保人不足时,为第一类信息不对称; 反之,为第二类信息不对称。事实上,信息经济学对几种模型的划分并不统一。为了适应于本篇文章的研究内容,笔者采用一种特殊的划分方法,将“事前隐藏信息的模型”和“事后隐藏行动的模型”专门提列出来,简称为“逆向选择模型”和“道德风险模型”。提出如下图所示的框架。本文主要研究的内容正是图中虚框部分,第二类逆向选择和第二类道德风险的问题,即投保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 二) 投保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1、逆向选择。

  如前文所述,逆向选择模型可分为第一类逆向选择和第二类逆向选择。由于投保人的信息相对缺失造成的逆向选择归于第一类逆向选择。本文着重分析第二类逆向选择,也就是由于保险公司的信息相对缺失造成的逆向选择。

  逆向选择其实是这样一种形式,本是在事前由信息相对缺失的一方去选择对象,可是由于信息的缺失,不能正常地行使选择的权利,反而被信息相对充足的一方以次充好,信息充足一方完全可以为了最大化自己的利益并且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提供出仅有的“选项”,将自己充分的信息隐藏起来,从而使开始的选择变成了被迫选择,实际上是被信息充足的一方所选择,形成一种反向选择。由此可见,逆向选择是一种隐藏信息的行为,其实质是“被选择”。

  作为保险人来讲,在签订保险协议之前,本是保险人开出各种条款、拟定保险合同、设计出不同的保险产品,去选择符合自己要求的客户来参保,可是由于对投保人自身状况的信息缺失,只能被动接受投保人来投保。而作为投保人为了自己的利益,比如身体状况良好的可能觉得不需要投保,而身体状况不好的在审保的过程中隐藏自己的一些健康状况等信息,来参保的只是一批具有高风险的投保人,使保险公司的选择变成了“被选择”。

  2、道德风险。

  在保险活动中,不管是保险人的行为不能被被保险人所察觉时,还是被保险人的行为不能被保险人所察觉时,都可能导致道德风险。前者可称为第一类道德风险。但一般在竞争市场下,这类道德风险会随着竞争加剧及保险监督机制的健全逐渐减少。因此,经济学家把注意力主要放在由被保险人带来的第二类道德风险( 以下皆简称道德风险问题) 上,即保险人面临的投保人道德风险,本文主要就是从这个方面来分析。

  道德风险是这样一种行为,它存在于有利益关系的双方,在签订某种契约之后,本是暗含着一些默认的规则需要遵守的,可是由于距离、成本、时间等各种因素不可能进行实时的监管,占有主动权的一方完全有可能为了最大化自己的利益,不再同有监管时的状态保持一致,将自己的行动隐藏起来甚至伪造欺骗,从而破坏了既有的平衡,损害了另一方的利益。由此可见,道德风险是一种隐藏行动的行为,其实质是“违反潜规则”。

  3、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对比分析。

  关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区别,主要有三点: ( l) 话语上有现象与行为之分。逆向选择主要是现象问题,而道德风险更侧重于主体如何通过各种违规手段和行为去达到个人的目的。( 2) 时间上有先后之分。一般而言事前被称为“逆向选择”,即在达成契约前,一方利用信息优势诱使另一方签订不利的契约。事后称为道德风险。( 3) 涉及的主体目的有所不同。逆向选择的主体主要是争取进入某一体系并获得某种资格; 而道德风险的主体更多是想滞留于体系内并谋得利益。

  二、投保人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的原因分析。

  保险市场上很多非对称信息问题其根本是由于信用问题造成,当然还有一部分是属于制度、管理等客观原因造成的,在分析我国投保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的原因时,本文主要是从信用这个主观的层面来进行。我国投保人存在的各类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从信用的层面,可以从物质、文化和经济三个视角来进行分析。

  ( 一) 物质视角。

  信用是都是以其背后巨大的物质基础为保障的。我国改革开放 30 年以来,经济建设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全国人民分享了经济建设的伟大成果,然而与西方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人均 GDP 仍然很低,甚至存在很大差距。

  物质基础相对匮乏,人民生活水平不高的现实仍然没有消除,甚至有些贫困地区的人民连衣食住行这些最基本的需求都得不到满足,在这种情况下人们难免会为了自己的一己私利而置道德修养于不顾。基本生活保障无法解决,道德准则、个人修养及信用问题便无从谈起。

  只有物质基础达到一定程度,人们才会在乎精神层面的问题,当人们为了少许利益而付出的声誉、名誉和信用惨重,投保人觉得为了最大化自己那点私利的动机和行为得不偿失时,像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问题就会自然而然减少,这也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这些问题更为突出的原因之一。

  ( 二) 文化视角。

  保险领域的信息非对称问题在各国都广泛存在。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保险规模远远落后的情况下,非对称信息所导致的各种问题出现的频率和影响却远远高于发达国家,这其中文化的差异也起了很大的作用。文化是一个影响人们行为方式的无形力量,是人们行为方式表现形式的“根”,因为说到底,人就是文化的复合体。从人与人之间信任程度的角度,可以将各种文化分为低信任的文化和高信任的文化。低信任的社会是指信任只存在于血亲关系中的社会,高信任的社会是指信任超越血亲关系的社会。

  有学者认为,中国、意大利南部地区、法国属于低信任文化。而日本、德国、美国属高信任文化。其实,我们自己也清楚,中国人是看重血缘关系的。从传统思想上讲,家人是我们最为信赖的,我们对家人也最具责任感。以家为圆心可以画同心圆( 半径与信任程度成反比) ,最外层的通常是无任何血亲关系的“陌生人”,而保险市场上的各种关系往往存在于陌生的双方之间。这种由传统文化所支配的心理惯性,在保险市场制度不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不能很好发挥作用的条件下,很自然会导致交易双方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 三) 经济视角。

  信用其实就是一个交换的中介。信用本身就是由于交换才存在的,没有交换就无所谓信用。一个买者和卖者之间在交换劳动或产品的时候,如果用信用来衡量,买者向卖者提供信用,他是看是否物有所值; 卖者决定是否接受买者的信用,是否要把产品或劳务提供给买者。要建立保险市场上的信用,需要达到以下几个条件,但目前来看尚未满足。

  第一,保险交易双方之间需要多次交易。但是目前保险市场不能满足这一点。我国低密度的保险市场,给保险交易双方的长期合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而如寿险等,特别是保费收入多的长期性寿险产品,进行多次交易的概率对多数投保人来说不高。第二,是信息传输的速度要足够快,使得欺骗行为能被及时的发现。

  而在实际保险市场中,无论是投保方还是保险方,欺骗行为都难以及时的被发现。第三,是受害人要有积极性和可能性来实施惩罚。

  但是一些保险欺诈行为往往很难一时被识破,就是能够通过调查最终水落石出,其交易成本也很大,因此,保险公司即使发现保险欺诈的蛛丝马迹,不是数额巨大的案子,一般都不去追查。

  因此,不管是从物质、文化还是经济的视角来看,我国目前的客观情况都为投保人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产生创造了有利条件。但是并不能就依此断定,我们不能通过一定的制度规定和措施来减少或消除它们的发生。尤其是在这种外界不良影响较强的情况下,制定一些有效的应对措施更能充分发挥作用。

  三、降低投保人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措施。

  ( 一) 提升保险市场的软环境。

  提升保险市场的软环境是指创造良好的氛围,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水平,从源头上、思想上使投保人主动减少发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动机。

  1、继续发展生产力,奠定物质基础。

  只有紧密团结在党中央周围,坚定不移地走科学发展的道路,才能稳步提高社会生产力,逐步增强综合国力,为全国人民生活奠定雄厚的物质基础。物质基础丰厚了,人民才会注重精神领域,才会提升国民素质,降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

  2、加强诚信治理,建立诚实守信的良好风气。

  意识是行为的前提,要纠正保险失信行为,应首先强化保险当事人的信用意识,从源头上根除保险失信行为。诚信是市场经济的生命和灵魂,而完善诚信体系、规范诚信秩序是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基础,这个问题的完善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 1) 中国保监会、各地方保监局和保险行业协会应扛起维护保险信用、加强以人为本的保险信用价值观教育的大旗。

  ( 2) 保险公司应通过广泛张贴系列宣传画、组织编辑出版普及性的保险知识读本等方式加大对保险消费者保险知识的宣传和普及。

  ( 3) 投保人应落实以人为本的诚信交易行为。每一个保险消费者应该明白保险对保户个人和整个社会的积极意义,以“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思想来维护保险市场的健康运行秩序。

  ( 4) 由政府出面,给予政策、法律、人力、财力等多方面的支持,建立健全企业与个人的信用评级制度和征信制度,把孤立的、分散的信用资料全面汇集起来,建立起一个公开的社会诚信信息网络,以便交易各方获取信用信息,减少交易风险,增加信用市场的透明度。

  ( 二) 提升保险市场的硬环境。

  提升保险市场的硬环境指的是通过法律规章、条款制度等的颁布实施以及制度体制的强化,对投保人的动机和行为做硬性的规定和制约,虽然这样的措施一直未能完善,但是只要坚持做下去,使条款、规定、方法等越来越严密,就能有效降低投保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1、完善法律法规,严格执法和司法制度。

  我国目前有关保险的法律,对投保人的制约相对较小,只有不断完善,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投保人有可乘之机。另外,投保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是不可能完全杜绝的,总会有不法之徒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以身试法。因此,必须切实把好执法和司法的关口重拳出击,给犯罪分子以严厉的打击和制裁,使之血本无归,得不偿失,这样就大大地提高了道德风险的成本,也有效起到警戒的作用,使那些正在和打算图谋不轨的人出于对自己行为后果的顾虑而及时打消恶念。

  2、保险公司加强对投保人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防范。

  保险公司内部也应加强管理,让犯罪分子无可乘之机。从保险公司出发,应做好以下工作:

  ( 1) 加强核保验险,抑制逆向选择。

  核保是指筛选承保风险,这是为了防止逆向选择造成超过社会正常水平的损失而设立的。由于逆向选择的原因,使保险人和潜在的被保险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解决这个问题的直接方法就是保险人能从投保人那里获取更多的信息,并对投保人进行更准确分类和严格筛选,避免由于投保人的逆向选择给保险人带来的不利影响。

  ( 2) 灵活设计费率体系,满足不同投保者需要。

  从绝对公平的角度看,所有的投保人都应该支付完全不同的保费,因为他们不可能有完全相同的潜在损失。因此根据投保人的风险偏好和索赔经历,在一个险种内灵活设计和推出不同的保险合同不仅是必要的,而且对保险人减少投保人的逆向选择也是必需的,有助于对投保人量体裁衣。

  ( 3) 有效运用免赔条款,降低道德风险。

  通过设计免赔条款可以使投保人在签订合同之后不隐瞒或者是较少隐瞒自己的行为。免赔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人做出赔偿之前承担部分损失,其目的在于降低保险人的成本,从而使低保费成为可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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