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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政府信息公开透明度研究纵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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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摘要:随着科技的发展,社会获取信息的方式日益丰富,信息化水平也在不断提高。相对应的信息发布也就成了公众关注的焦点,企业和政府都开始注重信息发布。与此同时发布信息的透明度开始为学者关注,针对政府信息公开的透明度作出了研究和讨论,信息法治问题也成为了研究热点。本文综述了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历程和主要国家的信息政策,我国信息公开制度的研究发展,以及信息透明度的相关研究。

  论文关键词:信息公开;信息透明度;信息政策 

  现代的政府和企业日益重视信息的发布。政府通过信息公开,使公众利用政府掌握的与自身利益相关的信息。在信息的发布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信息透明度,信息透明度是公布信息的真实性、具体性和价值性。在当代社会中,信息透明度对于政府和企业而言都十分重要,本文对现今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研究以及信息透明度方面的研究进行综述。

  一、国外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我国今年来民主建设中信息法制的热点问题。早期的研究中,美国是最为突出的。
  美国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比较发达、制度体系比较完善的国家。美国信息产业十分发达,这与其政府信息的自由流动与使用制度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杰弗逊指出,政府的基础在于民意,要防止政府犯错误就应将关系其本身事务的全部咨询给予人民。美国国会曾于1789年制定了一套俗称管家法的法律赋予行政长官监护使用及保管与其业务有关的记录、文书及财务的权利。《信息自由法》要求政府机关在《联邦登记簿》上公布4类信息,也要求政府机关使公众能够查阅与复制5类信息在政府信息公开的例外方面,美国《信息自由法》列举了9种不予公开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争议的救济途径一般有两种: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
  英国于2000年颁布了《信息自由法》(FreedomofInformationAct2000),并于2005年开始全面实施。按照这一法律规定,信息公开的主体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部门、警察、国家医疗保健系统和教育机构在内的数万个英国公共机构(publicauthority)的信息。公众有权向诸如大学之类的公共机构(publicbodies)提请获取其所拥有的信息。该法还明确规定信息督察官(InformationCommissioner)的职责之一是审批公共部门所提出的“出版规划”(publicationscheme),包括为特定的公共机构(如学校、医疗卫生部门)制定标准或示范性的出版规划。
  政府与企业间信息的沟通与上报也是一个研究方向。中国科学院欧洲研究所的傅聪研究的是瑞典政府对于企业信息透明化的要求,瑞典在此有着先进的经验,政府制定了《信息公开法》公有企业,其他所有权类型的公司,在公司的对外报告中,企业要承担相关的信息透明责任。要公开陈述公司的基本道德观。

  二、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与研究

  我国首部政府信息公开的地方立法——《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已于2003年开始实施。上海、成都也于2004年5月1日以后,成为继广州之后第二批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的城市。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政府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公开其政务活动,公开有利于公民实现其权利的信息资源,允许用户通过多种方式,依法利用各级政府部门控制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对于促进经济增长、推进依法行政、实现人民的民主权利、治理腐败等具有重要的意义。”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2003年颁布的《行政许可法》第五条明确规定政府行政许可公开原则。2004年3月,国务院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把政府信息的公开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200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据统计,从1979年至今,共有60多部法律涉及公开的要求,其中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有17件;有220多件行政法规规定了公开制度,其中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有67件2002年5月,国务院委托该课题组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同年7月,《建议稿》起草成文。2007年4月24日,国务院颁布《条例》,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颁布开启了中国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立法序幕,是中国目前最具权威的国家级政府信息公开法规,标志着中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正式建立。
  我国的《条例》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实施。从严格的法理意义而言,《条例》仅仅是一种行政法规,只对行政部门及其下级机关具备约束力,效力不及于人大、政协、司法、军队等广义政府部门。我国应在《条例》实施的基础上,广泛征求民意,加紧立法调研,尽早由全国人大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信息自由制度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体系的核心,决定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原则、方式、程序、监督和救济等内容;其他制度则与信息自由制度相互平衡制约,保证政府信息的理性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既要在社会、政治、经济的经验性变革的基础上进行立法的强力驱动,又要积极进行理性的建构。
  政府信息公开很大原因是来自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概念产生于微观信息经济学领域,但同时也广泛存在于社会政治和法律领域内。它是指决策所依赖的信息在相对应的组织或个体之间呈现不均匀、不对称的分布状态,即一方占有的信息的数量和质量优于另一方。吴恒煌认为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信息不均匀分布由于是作为最大公共信息资源的控制者,政府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地位垄断信息的传播,实施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标而公众则处于信息弱势地位,难以获得政府信息,最终可能会导致其权益受损。刘向荣认为是由于政府手中握着公共权力,这使其在利用大众传播媒介方面拥有尤可比拟的优势,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直接或间接地通过各种新闻媒介进行过量的宣传,把大量公众不需要的信息强加给公众,会引起公众的“关注疲劳”。
  李振良认为导致信息不对称现象产生的原因,在于“人的有限理性及机会主义倾向和公共物品的外部性”,而政府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最大的间题贝是政府滥用公共权力的“败德行为”的出现。陈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是消除政府信息不对称现象的根本途径,新闻发言人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窗口”。

  三、信息透明度的研究

  关于透明度的定义有许多。有学者认为透明度是在规定的时间以规范的频率如实向受众公布;也有学者认为透明度是一种制度范式,是用来规定信息披露的标准,是表明所披露的信息的质量特征。刘星认为透明度是实现完美信息和完全信息的制度安排,它表明了具备一定质量的信息被各个主体共享的程度。透明度的制度安排目标是信息的完全对称。信息完全对称包括两个含义,完全信息和完美信息。完全信息含义是人们对参与博弈的各方的每一个行为决策的结果、利益或损失比较明确的了解或者明确的预期;完美信息是博弈双方在博弈过程中都能观察对方的行为决策。我国信息安全面临许多严峻的形势,信息与网络安全的防护能力很差,许多应用系统处于不设防状态,具有极大的风险性和危险性。
  四、如何提高政府信息公开透明度

  对于政府信息公开透明度的研究,有着众多观点。要加强对政府的外部监督,增强政府信息透明度,需进一步加强。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也需完善。通过自由和独立的媒体对政府信息的透明度进行监督不仅可以大大节约预算,还可以增强政府信息公开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当然,政府信息公开不仅增加了政府的工作量,更是将政府的工作放在公开的环境下接受社会的监督,这在一定的情况下必然要损害某些人的既得利益。因此,政府信息公开问题必然会遭到一些人的反对,包括公开的反对和消极怠工式的反对。
  要推进政府信息化工作,为公民提供更优质的信息服务。政府要加强对社会信息服务的功能。政府对社会的信息服务越好,企业运作的风险越少,经营的效率就越高,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得也就越快。设立政府CIO(ChiefInformationOfficer)制度,并将各部门信息化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列入各级政府公共目标考核内容,上级政府应督促下级政府部门公开信息,使政务信息化工作真正成为考核各级政府官员绩效的重要一环。面对自然灾害、环境破坏、公共卫生的恶化等公共风险也越积越多的现状,财政应该拨出专款大力扶持各种公共管理系统(如天气预测系统、公共危机管理系统、公共卫生防御系统等)建设,以满足防范公共风险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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