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清洁发展机制(CDM)是根据《京都议定书》建立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合作减排温室气体的灵活机制。通过该机制,碳排放权交易作为一种崭新的商品交易形式必将得到迅速发展。因此,如何对碳排放权进行会计处理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碳排放权的概念及实质等基本理论为基础,对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与计量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为我国企业制定相关会计准则等规范提供参考。
【论文关键词】碳排放权;会计确认;会计计量
在2009年的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上,各国首脑齐聚哥本哈根商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措施。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在应对气候变化危机的同时,也带来了经济机遇。我国拥有着庞大的碳排放量,而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京都议定书》框架下无强制减排任务,因此我国有着碳排放权交易的巨大潜力。对于这一个新兴市场的形成,碳排放权作为一种有价值的稀缺资源进行交易,必然会对参与CDM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等会计要素产生影响。因此,我们需要对碳排放权加以认识,进而对其进行科学地确认和计量,以做出合理的会计业务处理。
一、碳排放权的概念及实质
(一)碳排放权的相关概念
碳排放权也称“温室气体排放权”。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在《京都议定书》框架下,每个发达国家缔约方都有一定温室气体排放限额,表现为一种排放权利,就是“温室气体排放权”。由于这种排放权具有稀缺性,所以它能够进行交换,具有市场价值。面对碳排放的减排义务和超标之后的经济负担,各个企业灵活运用自己超出和剩余的碳排放权,进行碳排放权的交易。由此,碳交易,即“碳排放权交易”便应运而生。这样一来,原来无形的碳排放权就变成了可以确认和计量的商品。
(二)我国碳排放权的实质
我国的碳排放权区别于国外的“温室气体排放权”。2005年2月16日,旨在控制碳排放的《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第一阶段(2005—2012年)该协议只对发达国家碳排放作出限制,并不要求我国减排,后来因碳减排在发达国家存在技术瓶颈和逐渐增高的成本,灵活地发展了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京都议定书》第12条阐释的CDM,允许工业化国家的政府或者私人经济实体在发展中国家开展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并据此获得“经核证的减排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简称CERs),亦即获得碳排放权。发达国家可以用所获得的CERs来抵减本国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因此,许多发达国家的企业、基金或政府纷纷通过各种各样的途径寻求与发展中国家的CDM项目合作,目的在于顺利实现《京都议定书》中量化的减排目标。这也得到发展中国家的积极响应,他们希望通过CDM项目合作,能够吸引新的外国投资,促进技术转移,同时从技术和经济的角度为各部门制定未来的减排策略提供信息支持。也正是因为CDM机制的颁布,才把发展中国家也纳入减排阵营,使得碳排放为我国带来了经济利益。
这样看来,我国的碳排放权实质是在《京都议定书》框架下,通过CDM项目产生的。所以,我国的碳排放权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因此,对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存在着很大争议。
二、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
既然碳排放权是一种有价值的稀缺资源,那么如何对碳排放权交易进行科学、合理的确认与计量就成为会计学术界应解决的首要问题。目前,我国的碳排放权作为一种交易商品,是在企业过去的交易、CDM项目或其他事项中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资源,通过企业在营运过程中使用或出售已认证的碳排放权,与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且企业通过投入CDM项目或直接购买已拥有或控制碳排放权,该资源的投入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因此,碳排放权应该作为一项资产在会计系统中予以确认和计量。现阶段,国内学者就碳排放权应确认为何种资产观点不一。
(一)碳排放权交易确认的不同观点
关于碳排放权的确认问题,学术界的主要观点有:确认为金融资产、确认为存货、确认为无形资产三种。
王艳、李亚培(2008)认为,碳排放权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资源,具有自由的交易市场和具体产品定价机制。由于清洁发展机制下碳排放权主要是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交易,国际上有完善的排放权定价机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取得。参与CDM项目企业通过减排取得的碳排放权是为了在近期内出售以获得资金和技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中金融资产的定义,其认为碳排放权具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特点,因此碳排放权可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确认。
张鹏(2010)认为,对于一个CDM项目而言,碳减排量是其核心所在,存在于企业的日常活动之中,并且对于目前中国的CDM项目来说,碳减排量就是为了执行销售合同而持有,它的最终目的必然是出售。所以,碳减排量是符合存货的定义的,应当作为存货在会计上进行确认。并且指出了碳排放权的确认条件,初始计量、期末计量和出售等问题。
王学瓅、胡昳等(2009)指出,碳排放权具备无形资产的特征。碳排放权是经相关权威部门签发排放减量权证,可以作为一国减除温室气体的资源,其不具有实物形态,但可以单独出售或转让;由于CDM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使得碳排放权在企业持有过程中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情况不确定,不属于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因此,其认为可以将碳排放权作为无形资产在会计上进行确认。
由以上关于碳排放会计处理方法可知,不论是把碳排放权确认为金融资产,还是存货,或是无形资产都有一定的道理。每种观点都做出了自己的分析,并对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进行了剖析。但为何同一种经济业务会出现三种截然不同的会计处理,这也是值得探讨和深思的问题。本文认为,之所以在碳排放权会计处理问题上有截然不同的方法,原因在于我国碳排放权存在着两阶段性及各主体持有碳排放权的不同目的,而上述观点没有对此进行全面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