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律师法》作为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应当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与作为个体的律师社会责任不同,律师事务所的社会责任应当从组织的角度出发,从执业伦理、员工关怀,行业发展,环境责任,公益服务以及公平正义等方面进行全面构建。
论文关键词 律师事务所 社会责任 律师职业伦理
社会责任通常指的是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英文简称“CSR”),目前并没有公认的定义,但一般指企业的营运方式达到或超越道德、法律及公众要求的标准,并且考虑自身在经营中对各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s”)造成的影响,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是基于商业运作必须符合可持续发展的想法,企业除了考虑自身的财务和经营状况外,也要加入其对社会和自然环境所造成的影响的考量。利益相关者通常指:员工、客户、供应商、社区、合作伙伴、和股东。
企业社会责任是当前企业、政府和非营利性组织热烈探讨的一个话题。企业除了获取最大经济收益外,还应当承担一些社会责任,要考虑企业的运作会影响到一些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如员工、投资者、供应商、客户、环境和社区等,许多上市公司都制定有详细的社会责任执行计划,并且每年都向公众发布年度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律师们也经常大声疾呼,要求企业要将道德,要承担社会责任。但我们很少反躬自省,问问律师事务所本身有没有很好地承担自己的社会责任?
一、律师事务所承担社会责任的必要性
如果说企业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宗旨,律师事务所则少了许多商业色彩,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能通过广告招揽客户。目前连我们平时认为“唯利是图”的企业都在注意自身的社会责任,律师事务所更是责无旁待。
(一)律师事务所社会责任是《律师法》的要求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而《律师法》在把律师定义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的同时,强调了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等社会责任性质的内容。可以说律师事务所承担社会责任也是法律的要求。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关注较多,但从事务所管理层面的角度对员工(包括聘用律师、律师助理和行政辅助人员)的关怀,对环境的影响,对社区的贡献等关注较少,甚至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求的也较少。其实司法部已经在2006年注意到了这一个问题,其在《2006年中国律师业发展政策报告》中明确指出律师要承担社会责任。
(二)当前律师事务所社会责任缺位的情况亟待改善
当前,律师事务所在社会责任问题上的表现不容乐观。如法律援助案件处理上,一般都指派年轻律师担任代理律师,资深律师很少直接处理此类案件。有些律师为一些违法经营的企业出谋划策,有的甚至教唆企业利用法律的不完善滥用诉权谋取利益。在一些提成制的律师事务所,年轻律师得不到很好的照顾。律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对环保也不是很注意。
由于法律服务领域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为获得更多的业务和客户,目前律师事务所大多都采用了企业通用的营销战略。商业手段的运用使得多年来律师非营利的特色有所淡化,甚至出现小范围的唯利是图的现象。强调律师事务所的社会责任,在某种程度上将会对商业运作的负面作用进行有效的控制。
(三)两种错误思路
许多律师认为律师事务所主要工作是办案,而讲社会责任只是做表面文章。被称为“现代管理学之父”的彼得·德鲁克早在60年前就说过“我们不能单单从利润的角度来定义或解释企业。”同理,我们不能单单从律师费的角度来定义或解释律师事务所。
也有人提出我们强调律师的社会责任,没有必要强调律师事务所的社会责任。笔者认为,律师的社会责任更多是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