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向公安机关移送。但随着“三打”专项行动展开,行政执法机关一改过去的做法,对所查获的案件不管是违法案件还是犯罪案件,一概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形成了“以刑代行”的现象,造成部分移送的案件久拖不决,处理难的尴尬境地,也加大了司法资源损耗。
二是未有正确处理好违法与犯罪的关系。刑罚是国家制定的并对犯罪分子适用的特殊制裁方法,是一种最严厉的惩罚措施。国家法律、司法解释对某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着严格的规定和标准,与行政违法有着明显的不同。我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相关司法解释及工作规定对违法行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有的行政执法机关部门主义思想比较严重,只注重本部门利益,与司法机关之间缺少协调和配合,使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不能真正形成合力,造成打击力度分散,从而失去了应有的社会效果。
三、司法机关在“三打”专项行动中法律运用问题
一是公安机关对“三打”案件未能充分利用法律规定的羁押时限。“三打”案件涉及的范围广,涉案人员较多,案情相对其他刑事案件较为复杂,侦查取证、案件审查有一定的难度,且现行审判方式对案件定罪证据的要求较高,所以,对案件侦查的要求也随着提高。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犯罪中的证据收集只能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刑事犯罪证据来使用,必须予以转换。因此,证据转换与收集难也就成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中的突出问题,由于行政执法手段有限,特别是无权实施强制措施,实践中就会出现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涉案当事人难找的现象。但是,公安机关在收到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羁押措施后,没有充分利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羁押时限,仍然以7天的羁押时限来完成对案件的侦查工作,由于警力不足,时间暂短,往往造成证据灭失,使得案件带病提请批准逮捕、带病起诉,导致部分案件因证据不足或者证据存疑难以定罪处罚。
二是证据收集不到位,使案件处于两难境地。如前所说,正因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中出现的证据转换问题,导致出现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涉案当事人难以找到,取得案件所必需的证据,且由于时过境迁,犯罪现场也遭到了破坏,造成了部分案件没有进行现场勘查,即使有现场勘查,也不是原始现场,造成物证等客观证据的灭失,影响了公安机关的侦查思路,从而影响了整个案件的质量。
三是鉴定没有按照规定作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鉴定结论是认定犯罪的重要证据。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中,都需要通过鉴定来确定实施犯罪人,认定其是否犯罪或者罪行大小。那么,对应作出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在什么时候由哪个机关送检?由什么样的鉴定机构作出结论?首先是涉案物品应当在什么时候由哪个机关送检的问题。在实践中,一般是行政执法机关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后,由公安机关送检。对此,2001年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的第四条已作出了明确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由法定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也就是说,行政执法机关在案件移送前就应将涉案物品送交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其次是检验、鉴定结论应由什么样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问题。2005年颁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