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6年颁布施行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中规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工作。”2010年颁布施行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又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也规定,可以委托省级以上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由此可见,对涉案的物品应当送应由国家或者省级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并作出结论。
四是口袋罪名应用问题。在工作实际中,由于行政执法机关将所查获的违法案件和犯罪案件,一概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司法机关在侦查、审查案件当中,也充分运用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名,往往将一些本应是行政违法案件以《刑法》中的口袋罪名进行处理,忽视了对犯罪客体的审查,移送法院后,致使案件无法定罪处罚,而草草撤回起诉或者被判无罪。
综上所述,有效的法律实施有赖于统一的法律适用,这是宪法规定的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的体现,是贯彻公平正义原则的要求,也是构建良好法治环境的基础。只有通过普遍崇法守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才能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实施的普遍认同,形成对法律的内心信仰和普遍遵守,进而通过“三打”实现“两建”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