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利益者,如果一切都按章程行事会制约既得利益。大学去行政化已经呼吁了多年,但是在实践上有几所高校真正限制了行政权力实现管办分离的?由此可见,不改变这种行政化的、官僚化的大学权力体制,大学章程就发挥不了它应有的权威性。
大学行政化导致的高度集权管理体制,学校的事务公开程度、民主度不高。在《办法》中第三条:“高等学校应当公开章程,接受举办者、教育主管部门、其他有关机关以及教师、学生、社会公众依据章程实施的监督、评估。”可见,大学章程是要大学对社会公开、公正的,大学章程对于大学的行政权力像是一把利剑,迫使其实现各种权力之间的监督和制衡,只有彻底改革行政化的领导体制,大学章程才可发挥“宪法”般的效力。
三、对于制订大学章程的一些思考
我国的大学章程何时有效实现?何时像国外的大学一样依章治校?虽然我国没有国外的神权、王权、自治权等多元权力制衡的传统,但是如果在政府、大学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合力下制订可行的大学章程,大学的去行政化会取得进步的。
1.思想上、观念上转变是关键
首先,“意识是行动的先导,只有观念在人们头脑中深深扎了根,人们才能自觉地按照这一观念去行动,有意识地付诸实施。”所以,必须加强对大学章程重要性的认识和对大学“去行政化”实质的理解,在行政化的过程中真正实践大学章程,具体表现为:首先,在制度层面上国家要加快教育法的建设,支持大学按章程运转的做法。国家通过立法确立大学真正独立的自治权,拥有实际的办学自主权。通过国家的权威立法给大学的改革起到了榜样作用和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其次,政府要认识到对大学实行“宏观调控”的有利方面,摒弃统治控制的思想,做到政校分开,管办分离。教育行政部门是大学章程重要的实施者。拟订大学章程的关键就是明确政府与大学之间的复杂关系,使大学摆脱政府的束缚,明了政府的职责权限范围,让大学真正拥有自治的独立的法人资格。
再次,大学内部各成员是大学章程最重要的实施者,大学领导层行政管理人员要深刻认识到大学章程对于大学治理革新无可替代的作用。大学内部各职能机构和行政人员是教学、科学研究等的管理者,更是大学章程的真正践行者。只有使所有的职能部门和行政人员将大学章程与自己的本职工作相结合才有助于大学章程的价值真正实现,同时使大学的“去行政化”顺利进行。反之,只有在深刻认识到大学章程对于大学治理革新的重大意义,大学内部各职能机构和管理人员才会更积极、更主动地致力于大学章程和“去行政化”的建设。
2.改变长期的“行政化”习惯,重拾“学术本位”
“学术”和“行政”无疑是大学章程和“去行政化”的核心关键词,大学内部的矛盾恰恰是行政权力对学术权力的长期压制,使“学术”日益弱化,学术权力、学生权力等长期失语,大学章程是旨在保障师生权益和学术地位的,“去行政化”是处理好行政和学术的矛盾,达到各种权力的互相监督与制衡。
摆脱行政化思维带来的“官本位”思想,发扬“学术本位”。大学官本位现象造成了大学中对教学工作的不重视,而热衷于权力、官位的追逐。长此以往,与大学理念相去甚远。大学去行政化要求大学领导层、决策层等需摒弃“官本位”,尊重学术自由以及学者与学术组织在学术事务的重要作用。在制订大学章程时应明确学术人员在参与各种学术组织中的职责,提高他们的权力范围和学术地位,使学术权力在学术管理事务中发挥主导作用。
3.加强学术权力,多种权力之间实现制衡
任何一所大学都不是单一的权力构成,而是由行政权力、学术权力和学生权力、市场权力等组成的,它们的存在都是合理的,重中之重是把它们协调好,不能彼此之间出现越位或错位,甚至失位的现象。
首先,大学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