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应明确规定如何加强学术权力。其一是要遏制大学中党政二元权力泛化现象。大学治理中“官僚化”习气比较浓厚,要“去行政化”,一要阻止行政权力、政治权力过度控制、取代学术权力的行为发生,行政权力对学术事务不是介入而是以服务为主,提高教授教师对学术事务的参与和治理。其二,要真正发挥学术机构的学术作用,如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等,并防止这些学术机构向行政机构倾斜,沦为“形式化’的可有可无的组织。大学章程作为大学的宪法,应在这些方面加以细化规定,更好地指导实践。
其次,如何实现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学生权力和市场权力等的制衡。大学是一个利益相关者组织。大学章程首先是一个保障各利益相关者权益的法规,但现实中治理过程教师、学生和市场并没有广泛参与其中,因此章程制订时应该:一是深化民主制度建设。健全学术组织机构制度、有关教师保障制度、学生组织和市场因素等相关制度,保障教授与教师、学生和市场等重要利益相关者的权益诉求,充分参与大学治理与决策,实现大学权力分享。二是强化行政组织的服务意识。大学是因为有了“大师”才可称之为大学,而不是有“大楼”,所以学术是大学的根本,大学的一切要围绕着学术与教学,其他的机构都是为学术服务的,行政机构本应该是服务的,而不应过度控制和干预。
另外,作为大学中的既得利益者应带头践行大学章程,不要被眼前利益左右,阻碍章程的运行;对于大学章程规定的学校事务应公开透明,让所有人都知道,并坚持不断地使用,使大学真正实现“去行政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