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文化创意产业具有独创性、高附加值和强融合性的特点。在分析当前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面临的主要法律困境的基础上,本文初步探讨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如何通过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打击力度,加大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力度,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论文关键词 文化创意产业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检察机关
在中国,文化创意产业已经越来越成为文化产业的核心内容,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大力发展文化创意、影视制作、出版发行、印刷复制、演艺娱乐、数字内容和动漫等重点文化产业”豍,北京市也把加快发展文化创意产业,进一步提升文化创意产业在首都经济中的支柱作用作为今后五年工作目标之一。在这样的经济社会背景下,找准自身定位,以切实可行的举措服务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是检察机关面临的一个新课题。
一、文化创意产业概念及主要特征
要服务文化产业发展,首先要明确那些行业属于这一产业。2006年发布的《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分类标准》明确了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主要包括9个大类,《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82个行业小类和6个行业中类被纳入了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范围,并建立了包括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软件,网络及计算机服务,广告会展,艺术品交易,设计服务,旅游,休闲娱乐,其他辅助服务等9个大类在内的分类体系。
从北京市对文化创意产业的分类来看,这里所指的文化创意产业是一种广义的概念,既包括销售的、消费的是符号文化即精神文本,也包括与精神文化高度相连的物质产品。这也印证学者对文化产业本质属性的归纳:从本质上讲,“文化创意产业是以版权产业为核心的提供精神产品的生产和服务的产业”豎。
文化创意产业是全球化条件下,文化产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是经济、文化、科技相互融合发展的具有辉煌发展前景的朝阳产业豏。文化创意产业是向大众提供文化、艺术、精神、心理、娱乐产品的新兴产业,主要具备以下几个特点:
文化创意产业具有独创性。创意是文化创意产业的灵魂,创意经济研究权威约翰·霍金斯对“创意”的阐释:“创意可以被简单地定义为‘有新点子’。有四个标准来衡量一个新创意:它必须是个人的、独创的、有意义和有用的。”而独创性是甲创意区别于乙创意的本质要求。
文化创意产业具有高附加值。文化创意产业不需要消耗太多的能源,只要充分开发人脑中的创意,辅之以现代的产业形态,就能迸发出巨大的创造力和生产力。600万元投资制作的《喜羊羊与灰太狼》创造8800万元的票房收入,文化创意产业的高附加值由此可见一斑。
文化创意产业具有高融合性。创意并不一定能产生商业价值,只有创意经过技术制作、传播操作、管理协调、商品销售等多环节成为一个有商业价值的商业产品,才能产生价值。文化创意产业是经济、文化、技术等相互融合的产物。
二、文化创意企业面临的主要法律困境
文化创意产业面临版权保护意识欠缺的社会环境。创意文化创意产业是通过知识产权的开发和运用创造财富和就业潜力的产业,拥有知识产权是文化创意产业获得利润的前提和基础,因此保护文化创意产业的核心就是保护知识产权。最早提出创意产业概念的英国,把创意产业分为“直接依赖于版权的产业”和“主要依赖于版权的产业”,而在文化创意产业比较发达的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墨西哥等国都直接把文化创意产业称为“版权产业”。豐在我国,近年来加强了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是知识产权保护尚未成为普通公民的共识和价值追求,尤其是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当下,网络侵权行为呈现愈演愈烈的趋势。而且有的文化创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也较为薄弱,不懂得及时通过专利登记等形式保护自己得合法权益。澳大利亚学者德霍斯在其所著的《知识产权哲学》一书中对于知识产权权利的确认中有这样的表述“在一个主张其享有某一知识产权时,须对权利的客体作具体的说明。说明的方法可以是正式手续(如专利登记),也可以是非正式的(如商业秘密)。这种说明的结果是,通过实际表达形式,产生了一个有着外在形式的实体。”
文化创意产业面临法律有待健全,执法有待加强的法律环境。近几年,我国已经颁布了《著作权法》、《商标法》、《广告法》、《电影条例》等法律法规,初步搭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但是针对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网络侵权,市场准入、投资主体多元化等问题,仍显得捉襟见肘。在执法方面,专业执法队伍面临专业人才缺乏的问题,而知识产权保护不同于社会治安维护,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在这方面,文化创意企业成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维权主体,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财力用于保护自身权益不受侵犯。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检察机关在打击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发挥的作用还十分有限。以北京市首个成立知识产权检察处的海淀检察院为例,从2011年4月成立到2012年4月,该院知识产权检察处共办理审查逮捕案件91件133人,审查起诉案件86件193人,受理民事申诉案件1件1人豑,这与该院一年4000余件的刑事案件办案量比,比例明显偏低,其中破案率低、法律适用标准模糊是检察机关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时面临的主要问题。
三、检察机关服务文化创意产业的主要方式
随着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检察机关如何更好地服务文化创意产业已经成为检察机关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检察机关要找准自身的定位,树立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的理念,做到在履行检察职能中服务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
加强对区域内文化创意企业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依法惩治损害文化创意企业利益和破坏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案件的打击力度,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加大对企业内部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侵犯商业秘密等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保障文化创意企业自身的健康发展;加大对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的打击力度,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提供良好的政务环境;坚决打击串通投标,商业贿赂、强迫交易等犯罪,为文化创意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坚决打击绑架、故意伤害、敲诈等危害企业投资者、经营管理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为文化创意企业营造安全的社会治安环境。
全面推进“两法衔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力度。针对目前存在得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相衔接(以下简称“两法衔接”)规范缺失,位阶低,衔接机制落实不到位,执行有偏差等问题,要完善法律规定,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为契机,明确“两法衔接”得主体和相关法律后果。完善组织领导机制、案件移送几只、案件协商和案件咨询机制、提前介入机制。强化法律监督,完善调查制度、加强立案监督。增强监督实效,加大对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在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案件中存在的有案不移、以罚代刑、降格处理背后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
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提升公众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和能力。建立知识产权检察新闻发布制度,定期通报重点案件、专项工作情况,披露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新特征、新动向,宣传知识产权检察保护的成果做法,提高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选择典型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高新技术企业代表、外国驻华机构代表旁听庭审,放大办案的社会效果,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通过设立检察联络室、派驻检察联络员等形式,加大与区域内文化创意产业的沟通力度,定期联络企业,及时掌握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中遇到的问题,督促企业增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和管理制度,帮助企业完善在保密、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