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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奖励积分会计处理问题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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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关键词】奖励积分 全额缺人收入法 收入递延法 增量成本法

  【论文摘 要】文章分析了目前客户奖励积分会计处理的几种方法,并指出全额缺人收入法和收入递延法的不足,并简单阐述了增量成本法会计处理方法的优点。
  奖励积分销售是企业在销售商品时按销售金额授予客户的积分,客户在积满一定分值后可以兑换企业或获取第三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难看出购货返积分的销售方式,可以吸引顾客再次消费,培养客户关系,属于企业的营销活动,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目的是留住客户,保持市场份额,以维持利润,促进企业增长,赢得市场竞争。生活中比较典型的是航空类公司推出的形式多样的常旅飞行奖励计划、电信业公司推出的用户积分奖励计划以及信用卡的积分计划等,即规定根据上述计划消费可以按金额给予奖励积分(“飞行里程”和“积分”),客户可以以积分免费(或折扣)购买机票、获得话费或交换商品、入住酒店等。
  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对积分销售会计处理作明确做出明确规定,故在会计实务操作中没有规范可供遵循,致使积分销售的会计处理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大部分实行奖励积分的企业在授予客户奖励积分时,不做账务处理;在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时把兑换商品或服务的成本作为费用处理,在期末会计报告中也未对此部分内容做出特别披露。
  一、目前客户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的主要方法
  目前实务中关于客户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主要有三种会计处理方法:
  (一)按取得货款或应收货款全额确认收入,配送的奖励积分不作账务处理,待实际兑现承诺时,区分商品或服务是由商家自己承担还是第三方提供的,如由商家自己承担,则不作账务处理;如由第三方提供,按应支付给第三方的金额确认为费用计入“营业费用”。此种处理方法认为方授予客户奖励积分是一种促销活动,但在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此次销售中,并没有给予客户实质性的折扣优惠,而是在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时,才实际给予客户优惠,相应增加当期费用,冲减当期损益。
  (二)收入递延法。根据财会函[2008]60号文件规定,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该方法可以理解为奖励给客户的积分是由销售业务产生的,是交易本身一个单独可辨认的组成元素,代表赋予顾客的一种权利,而顾客为了得到这一权利,事实上已经在初始交易发生时就支付了相关费用。顾客在进行初始交易时支付的款项不仅是为了获得商品,也是为了获得相应的积分。奖励积分计划实施时,按奖励积分换取商品或服务的公允价值对价作为积分的公允价值。企业收取货款或应收货款扣除所赠积分折算的公允价值金额的余额确认为收入,所赠奖励积分折算的公允价值确认为递延收益。客户使用兑现时,将所兑现的积分从递延收益转为收入。客户所持积分到期未兑现,按促销规定奖励积分期满失效,将这部分积分转为营业外收入。
  (三)增量成本法,也叫预计负债法,即按取得货款或应收货款全额确认收入,未来提供免费商品或服务发生的成本确认为费用,作为“预计负债”在当期反映。当客户兑现奖励或兑现期限到期时,将相关金额冲减“预计负债”,以反映负债的减少或完结。该方法可理解为积分销售计划的实质仅仅是一项附属于销售业务的促销活动。当顾客付费购买产品或服务时,就已经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根据估计的积分兑换百分比即可估算出由于提供该奖励所引起的企业增量成本,并把该增量成本确认为预计负债,计入销售费用。
  二、全额确认收入法和递延收入法客户奖励积分会计处理方法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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