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法律困境
从我国宪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对隐私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第38、39、40条。这些条款和规定从宪法学角度来看过于笼统,使得我们在部门法和特别法以及相应的司法解释中去完善对隐私权的保护有太大的活动空间,随着网络开放平台的迅速发展,必然会给网络开放平台用户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带来阻碍。其次,宪法关于人权的保护和尊重,是隐私权保护的基础,而人格尊严这个基本的法律范畴,虽然它包含的内容很广泛,但在网络开放平台发展的时代它当然应该通过解释而被赋予更多的内涵。
二、网络开放平台用户隐私权宪法保护的必要性
(一)现代政治文明的发展方向要求重视开放平台用户隐私权保护
规范网络开放平台用户隐私权保护,对推动政治文明的进步意义重大。政治文明指人类社会政治生活的进步状态和政治发展取得的成果,它包括政治制度和政治观念两个层面的内容。从宪政建设的角度来看,政治制度层面需要推动司法制度的近代化进程,在政治观念层面主要体现在人权、自由、平等、法治观念的普及、发展和增强。网络开放平台的发展,为公民提供了一个更加敞开、更加自由的窗口,极易使民众的“网上集会游行”,最终破坏民主。而现代政治文明以民主为核心逐渐从垂直政治走向平民政治。如果在网络开放平台下发生大规模的网民暴力,其对人权的破坏不亚于公权力。我们知道,传统集权政治建立的是垂直的权力关系,而在现代文明条件下,权力更加分散,更加平面化,因此,重视开放平台用户隐私权的宪法保护,与现代政治文明的方向是一致的。故从宪法高度统摄的网络隐私权保护规范,不仅可以防止、惩治网络暴民的破坏行为,也可以引导民众合理有序的发表意见,创建和谐健康的网络社会。
(二)对网络开放平台用户隐私权提供全面的保护,需要宪法统摄、弥补和指导部门法
首先,随着网络开放平台的不断发展带来的信息爆炸,大量的侵权行为因此发生,而这些侵权行为往往不是一个部门法或者一个权利系统能够解决的。解决以上问题,我们通常是比较被动的应对,或者通过调整部门法,制定新的规章条例等方法解决,造成的后果就是权力部门疲于应对,在操作过程中缺乏统一规范和判决标准,削弱了法律的权威。这种情况下,如果有了宪法的统摄和指导,协调各部门法规范,才能对网络隐私权提供全面的保护。其次,我们知道,法律本身具有滞后性,需要宪法的“原则性”、“概括性”来弥补具体法律中的太过具体以及疏漏。在出现法律“灰色地带”或者出现“法律空白”的情况下,可以运用宪法来指导司法行为和行政行为,以便更及时有效的保护网络开放平台用户的隐私权。
(三)网络开放平台用户隐私权保护是宪法保护的应有之义
宪法的首要目标是和终极价值是对人权的保护,侵犯网络开放平台用户隐私权,就是间接侵犯了开放平台用户的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这些权利都属于广泛的人权范畴意义。人权的保障最佳实现路径就是宪政,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都是通过宪法或紧急状态法来保障人的人格和尊严等基本权利的。所以,网络开放平台用户隐私权保护是宪法保护的应有之义。
三、宪法视野下网络开放平台用户隐私权保护的建议
(一)完善我国的宪法及相关法律
首先,在宪政环境下,公民权利观念、自由观念、法治观念、权力制约观念等,都是不得不提的。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平等、自由的权利观念,都是法律特别是宪法追求的最高法律价值,但是没有任何限制的自由也是不可行的。要对网络开放平台用户隐私权进行全面保障,不可一蹴两就。首先,我们可以,吸收借鉴发达国家立法经验。从目前来看,无论是美国模式还是欧盟模式,都有我们可以学习借鉴的地方。我们可以在尊重法制传统的基础上,吸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