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公司组织机构的理论分析
一 公司组织机构的内涵和类型
(一) 公司组织机构的内涵
企业的出现是近二三百年的事,它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的结果,是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的产物。在资本主义社会之前,也有一些手工业作坊,它们并未形成社会的基本经济单位,从严格意义上讲,这些手工业作坊不能称之为企业。因为那时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社会生产和消费主要是以家庭为经济单位。尽管有些作坊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和一定量的劳动者,但生产的产品只是为部落、家族、奴隶主、封建皇室享用,不是为了进行商品交换,不发生经营活动,故也不是企业。只是到了资本主义社会,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商品生产的发展,社会的基本经济单位才发生根本的变化,才产生本来意义上的企业。企业的初期形态,主要是由资本所有者雇佣许多工人,使用一定的生产手段,在分工协作的基础上从事商品的生产和交换而形成的。由于企业这种组织形式能较好地应用当时社会的科学技术(主要是机器、设备),能显著地提高劳动生产率,能大幅度降低成本,带来高额利润,能集中地大量地生产商品,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因而社会生产力有了长足的发展,企业就是在这样一个漫长的演变过程中逐渐成为社会的基本经济单位的。而公司是企业发展起来后从中分出来又不完全等同于企业的法人。具体说来,公司是具有法律人格的法人,由于它毕竟不是自然人,不可能像自然人一样通过自身器官的机能进行具体的行为,因而必须借助于人或者由人组成的一定的机构,来体现公司的存在和独立的主体人格,而这一机构就是所谓的公司组织机构,也称为公司机关。公司组织机构是指设置在公司内部的,对公司各项事项进行实际操作的各个部门。公司组织机构是公司存在和运行的制度体现与保障,是公司成为法人组织的必要条件,也是公司实现有效治理的基础。公司组织机构通常由权力结构、决策与代表机构、监督机构、执行机构等构成,每一机构执掌公司不同的权利,从而在合作与制衡中实现公司的运行。公司组织机构主要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但因各国公司法律制度和公司类型的不同,即使是同一种公司类型,公司组织机构也因公司大小而有所区别。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无限公司及两合公司,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是统一的,股东集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于一身,公司的监督职能通常由不执行业务的股东来行使。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比无限公司、两合公司严格,但远不如股份公司严密复杂。在有限公司中,多数国家规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而且股东会的权利比股份公司股东大会的权利更为广泛。但也有个别国家和地区规定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股东会。至于其他组织机关的规定,则各国要求宽严不一。日本、瑞士、比利时等少数国家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法国、德国、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则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我国《公司法》以设立董事会为原则,不设董事会为例外,只有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凡是不设董事会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成了公司的执行机关。至于监事会,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规模较大的,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至两名监事。可见,我国有限公司是否设监事会,以公司经营规模大小为标准。德国的规定与我国类似,但多数国家和地区不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如法国、瑞士和比利时等。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单轨制的公司机关,公司在股东下只设董事会,董事会集业务执行权与业务监督权于一身,因此,公司法非常重视董事会的设置及作用,每个公司都必须有一个董事会,这是英美法系公司法公认的一个前提。而作为现代企业标志的股份公司,是最典型的法人组织形式。股份公司作为法人,其生存和发展必须依靠组织来实行。由于股份公司是纯粹的资合公司,任何人都可以通过认购或受让股权成为公司的股东,股东人数众多且分散,另外股份公司一般规模较大,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与人合公司或兼有人合资合特征的有限公司相比有较大的区别,前者比后者更为重要和复杂。
(二)世界各国组织机构的类型
在现代如此猛烈的国际竞争时代,各国都将公司机构的设置及其运行规则作为公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形成了几种不同模式的公司的组织制度。这几种模式的共同点都遵循了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而且体现了公司机关权力的分工与制约。这些公司的组织机构大体上可以归纳为如下三种具体类型:
第一,以德国为代表的双层制,即由监事和董事会共同经营公司,股东会选任监事,监事构成监事会,监事会选任董事,董事组成董事会,负责指挥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在这种模式下,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关,同时也是董事会的领导机关。监事会不但行使监督权,还有董事任免权及董事报酬决策权、重大业务批准权。股东会原则上不享有经营权,并且只能就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作出决议。董事会为公司经营决策机关、业务执行机关及公司代表机关,董事会的业务执行权与代表权可授权给董事以及代理人行使。
第二,以英美法系国家为代表的单层制,即由股东会选任的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对公司的经营进行指挥,并由董事会聘任高级职员负责具体的经营管理,对其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美国的公司立法没有监事会之类专门的监督机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