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侵犯通信自由罪的概述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成立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要件:(一)侵犯通信自由罪的客体要件
1.侵犯通信自由罪的犯罪客体(1)犯罪客体概述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任何一种行为没有或者根本不可能侵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就不会构成犯罪。侵犯通信自由罪的犯罪客体是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包括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2)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通信自由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的民主权利。我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关于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宪政法学和刑法学领域大致有如下观点:第一,通信自由是指公民具有自由选择通信方式、通信时间和通信内容的权利;通信秘密是指公民与他人信件或电报、电话以及电子邮件等通信载体中的一切内容,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窃听、偷看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获取通信内容。第二,通信自由是指公民有权按照邮政部门的规定把邮件交付邮政部门投递,任何人不得非法隐匿和毁弃;通信秘密是指公民按规定封缄的邮件,除投寄人、收件人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开拆并了解其内容。第三,通信自由指与他人进行正当通信的自由,通信秘密指为自己的信件保守秘密,不受非法干涉和侵犯的权利。第四,通信自由是指通过书信、电话、电报、录像带、录音带、通讯网络等方式与他人进行正当通信的自由,通信秘密是指公民写给他人的信件,其内容不经写信人或收信人同意不得公开,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干涉和侵犯的权利。以上四种观点,笔者比较赞同第一、三、四种观点,认为通信自由是指公民与他人以各种方式进行正当通信的自由,包括通信的自由和不通信的自由两种。通信秘密是指公民保护自己的通信秘密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包括保密权和守密权。但是,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自由,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仍然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各国法律基于预防与惩治犯罪的需要,都或多或少的对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进行了限制。我国法律亦是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可以对公民的通信进行检查,监狱部门也可以对罪犯的通信进行检查。(3)单位的通信自由权利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以上规定不难发现,本罪针对的只是公民个人的通信自由权利,而没有涉及单位的通信自由权利。行为人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单位之间的信件,即使情节严重,亦不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这就使得刑法对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的保护出现法律漏洞,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接触单位信件的人员不仅包括邮政工作人员,还包括有关单位负责收发工作的工作人员。由于收发工作的单调性,各个单位往往是通过聘请合同工来负责这项工作,因此,这些人员既不属于邮政工作人员也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于他们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单位信件的行为,司法机关不能据此定罪处罚。第二,单位对涉密信件一般都会采取比较严密的保密措施,因此也不容易遭到侵犯。而单位之间大量往来的一般信件却比较容易遭到侵犯,从而对单位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就这类信件的内容而言,既不是国家秘密,也不是商业秘密。因此,侵犯这些信件的行为往往受不到法律的追究,单位的通信自由权利和其他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应有的保护。笔者认为,在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单位和公民作为社会的主体,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发挥着同等重要的作用,因此,单位理应和公民一样拥有通信自由权利,这既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法制发展的需要。2.侵犯通信自由罪的犯罪对象(1)犯罪对象概述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指向的人和物的存在状态。犯罪对象的载体是一定的人和物,但是,犯罪对象的内容是犯罪行为所影响的人和物的存在状态。侵犯通信自由罪的犯罪对
点击下载系统:
http://www.myeducs.cn/chaxun/index.html?go=浅谈侵犯通信自由罪&aa=%CB%D1%CB%F7%C2%DB%CE%C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