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实捍卫者,法定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理应享有与未成年被告人相当的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形同虚设,未发挥应有的作用。本文从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自身和法律规定等方面来分析其中的原因,提出保障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诉讼权利行使的对策。
论文关键词 未成年人 法定代理人 诉讼权利
刑事诉讼是一个敏感地域。未成年人一旦涉嫌犯罪,在将自己交由法律评判的同时,也提出了未成年人权益的刑事司法保护课题。未成年被告人处于被追究地位,直接对话国家刑罚权,而刑罚权是国家对公民所动用的最为严厉的惩罚权,这一权力行使的过程以及最终实现的结果,都会对公民的权利造成限制甚至剥夺。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活动,行使相应的诉讼权利,可解决未成年被告人不能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的问题,可有效对抗国家公权力,以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益。因此,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能动地参与刑事诉讼,对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积极的意义。
一、法定代理人的诉讼地位及诉讼权利
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被代理人负有专门保护义务的诉讼参与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不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或授权,也不是由司法机关指定或批准。法定代理人既对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负有保护责任,又对被代理人的行为负有监护义务,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是履行其对被代理人的保护责任或监护责任。因此,在刑事诉讼中,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当然地参与诉讼,参与诉讼的法定代理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一般享有与被代理人相当的诉讼权利。法定代理人的诉讼行为,视为被代理人的诉讼行为,具有相同的法律效果。在行使某些权利时,即使被代理人不同意,也不影响其法律效力。
通观我国《刑事诉讼法》,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分散在诉讼的具体进程之中。如:(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在讯问和审判时的可到场权(第14条);(2)有独立的申请回避权(第28条、第30条);(3)自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为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第40条);(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第52条);(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有解除超期羁押申请权(第75条);(6)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有独立的提出上诉权(第180条);(7)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第203条)等。此外,相关司法解释中也多有具体之规定。可见,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法定代理人的权利体现为各项诉讼权利,它们交相辉映,构成一道权益保护的制度屏障。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定代理人除了不能为被代理人承担与人身相关的法律责任外,在刑事诉讼中与被代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大体相同。法定代理人在行使上述诉讼权利时,不需要经被代理人同意,甚至在被代理人明确表示不同意法定代理人意见的情况下,法定代理人仍可表达自己独立的意见。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对被告人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二、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诉讼权利行使的现状
在审判实践中,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的情况不尽如人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中享有的诉讼权利中,大部分是在庭审过程中可行使的权利。而在司法实践中仍然有相当部分的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没有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