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诉讼,就更谈不上去行使其应有的诉权了。另外,大部分到庭参加诉讼的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在公权力面前显得不知所措,不能积极地参与到诉讼过程中,没真正地行使其诉讼权利。这主要表现为一部分家长在庭上显得较为拘束,不知该如何陈述才对孩子有利,而另有一些家长则一味地偏袒犯了罪的子女,将怒气指向法官。这些表现不利于当庭对犯了罪的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不能有效地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在一项对63名未成年被告人是否希望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调查中发现,有20人不希望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他们认为父母出庭对他们没有帮助,这些人占被调查人数的32%;有30人表示无所谓,他们觉得法定代理人出庭对他们的帮助作用不大,来不来就那么回事,持这类观点的占被调查人数的47.3%;有13人希望父母亲到庭参加诉讼,他们认为父母亲到庭,有安全感或者是心理更踏实。从这组数据中可知,对法定代理人出庭与否,绝大多数的未成年被告人持无所谓的态度。未成年被告人持无所谓的态度的理由在于其法定代理人没合理行使诉讼权利,没能在诉讼中发挥对他们有利的作用。
三、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诉讼权利形同虚设的原因分析
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没积极行使其诉讼权利,未发挥应有作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们认为,导致法定代理人诉讼权利未能得到落实的原因主要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自身的原因、我国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权利体系不完善的原因以及在审判实践中相关保护措施不到位等。
第一,无法联系上部分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没有合适的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由于一部分未成年被告人系外来人口,法院工作人员通过翻阅卷宗无法查找到其法定代理人的联络方式,未成年被告人由于抵触心理等原因也无法提供法定代理人联系方式。此外,一部分未成年被告人由于存在父母离异或离家出走或死亡而祖父母年迈等特殊的家庭情况,没有合适的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在这些情况下,法院不得不在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缺席的情形下审结案件。这就有悖于对未成年被告人诉讼权利的特殊保护的精神。
第二,部分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因家庭经济原因而不得不放弃到庭参加诉讼的权利。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很多未成年被告人系外来人口,大部分来自贵州、四川等偏远的地区。这些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在老家生活,当地生活水平低下,家庭经济比较困难,无力承担参与诉讼所需的费用而只好放弃了参与诉讼的权利。笔者曾碰到一贵州籍未成年被告人罗某某抢劫一案,庭审前书记员通知其父母亲到庭参与诉讼时,但其父母最终因经济困难无力承担相关费用而放弃了参与诉讼行为。罗某某这样的例子在实践中是比较常见的。
第三,很多法定代理人文化程度不高,法律知识欠缺,无法真正行使其诉讼权利。一些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因受文化程度、法律知识等方面的限制,不知怎样主张、行使其诉讼权利。在实践中,很多未成年人的父母亲都只有初中、小学文化程度、甚至是文盲,因此他们看不懂法律文书,也不知该如何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意见,甚至一味地偏袒犯了罪的子女。同时,很多父母亲是法盲,不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更不用说如何去行使权利了。因此,诉讼权利在他们前面也就成为了一种摆设。
第四,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诉讼权利法律规定不完善。2012年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还规定了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权、委托辩护人、申请取保候审、解除超期羁押申请权、提出上诉权、申诉权等权利。这些诉讼权利也充实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所确立的未成年被告人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