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类则是专门针对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的培训,可根据案件的不同阶段由相关部门分批举行培训,培训内容主要为法定代理人所应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如案件到法院阶段时,则由法院的工作人员对其进行相应的法律知识培训。
第四,合理设定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的阅卷权和必要的会见权,完善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体系。在控辩审等腰三角形的诉讼结构中,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与未成年被告人一样行使辩护的职能,因此,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具有双重身份,既是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又是未成年被告人的辩护人。《刑事诉讼法》赋予辩护律师当然的诉讼文书以及犯罪事实材料的查阅、摘抄、复制的权利,其他辩护人经司法机关许可,也具有此项权利。根据辩护人的组成规定,法定代理人可能以辩护人与法定代理人双重身份出现,更多的只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出现,建议不管何种身份,在司法文书及犯罪事实材料的查阅、摘抄、复制上,法定代理人均享有与辩护律师同等的权利,无需司法机关的许可。在这点上,笔者也认同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应享有查阅、摘抄、复制的权利。此外,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同样也应享有一定的会见权。
法定代理人是未成年被告人最亲近的人,通过行使会见权可以稳定未成年被告人的情绪,消除未成年被告人的紧张和无助感,帮助查明案件事实。当然,要发挥这作用,必须要为会见权的行使设置一定的条件,避免法定代理人一味地偏袒自己的子女,甚至阻碍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因此,设定会见权时,要设置法定代理人提出会见权的正当理由和在会见时应有法院工作人员在场等。通过设定上述两项权利,完善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体系,能促进法定代理人行使各项权利,能动地参与诉讼活动。
第五,完善相关司法保障措施,确保保障措施落到实处。在日常的工作中,在思想上我们要重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做好庭前准备工作,落实各项有关法定代理人权利保障的措施。这是使法定代理人应有权利向实在权利转化的关键的一个环节。
首先,提高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强化公正、效率意识。加强审判业务、心理学、社会学等相关知识的培训。由于未成年犯的特殊性,要求审判未成年犯的法官有特殊的事业心、责任感、感召力。因此审理未成年刑事犯罪案件的法官除了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还具有丰富的社会阅历,特别是教育感化青少年的能力。
其次,在案件到达法院之后,法院工作人员需做好起诉书送达及权利告知工作,为法定代理人充分行使权利提供条件。在向未成年人被告人送达起诉书时,应向其法定代理人送达起诉书,让法定代理人了解案件的事实,为其行权利奠定基础。同时,向法定代理人发放权利告知卡,告知诉讼权利,耐心解释相关问题。
再次,庭前安排审判人员与法定代理人适当的会见机会,全面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情况。法定代理人有权向审判员如实地提供包括其家庭情况、性格特点、学习教育情况、平时的表现、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等情况,使审判员更深入全面地了解未成年人的状况,并根据其具体情况与法定代理人进行探讨,帮助其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以及该如何教育的问题。
通过做好以上各项工作,帮助法定代理人积极地参加到诉讼过程中去,在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基础上,成为庭审中的一个有益因素。
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诉讼参与人,法定代理人诉讼权利行使的效果影响着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必须要做好保障其权利行使的各项工作,避免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流于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