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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地方中小学的教师轮岗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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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达到统一的标准。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虽然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东西部以及城乡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还是存在着很大的差距的,所以全国各地教师工资标准还不统一,甚至在同一个地区内都存在着多种工资标准。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教师的工资水平已经接近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而在西部或是贫困的农村地区,很多教师甚至无法按时拿到工资。不能做到同工同酬,教师显然难以接受轮岗位制度。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1.进一步加强教师轮岗政策的制度建设
  现行的教师轮岗制度还不够完善,而且也没有与之相对应的法律保障措施,政府对此负有主要责任。因此,政府应加强教师轮岗的制度体系建设,以法规的形式确定教师流动的义务性、流动的实施程序、流动的定期性、流动老师的待遇等,并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的操作,保障教师流动的公平、公正和有效。在完善制度建设方面可以借鉴日本的成功经验,如对于流动对象的规定:(1)凡在一线连续任教10年以上及新任教师连续任教6年以上者;(2)为解决定员超编而有必要流动者;(3)在区、市、街道、村范围内的学校及学校之间,如教师队伍在结构上(专业、年龄、资格、男女比例等)不尽合理,有必要调整而流动者。对不应流动者也作了相应规定,如任教不满3年的教师,57~60岁的教师、妊娠或休产假期间的教师、长期缺勤的教师等。当然在借鉴别国成功经验时,也要清楚地认识到我国的具体国情,不可生搬硬套。
  2.建立健全政策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政策监督机制是教育政策得到有效实施的重要环节。一项教育政策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往往由于政策执行者存在认识上的偏差,造成对该项教育政策的错误理解,或者由于教育政策制定者与政策执行者之间存在利益冲突,使得教育政策的执行偏离原来的政策目标,因此必须对教育政策的整个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以保证教育政策的正确、有效实施。对于教育行政部门来讲,提高政策执行者自身的素养,加强对教育政策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对于出现的问题及时加以解决,畅通沟通渠道,提供民众发表意见的平台,这些都是保证教师轮岗制能够有效实施的重要环节。
  3.解决教师的实际问题,使教师无后顾之忧
  在教师轮岗制的实施过程中,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只有解决与教师生活、工作密切相关的实际问题,关注教师的需求和精神体验,改善教师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条件,才能激发教师对于轮岗的积极性。此外,教师的情感与心理状况对教师的专业成长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学校应该关注教师心理和职业幸福感的问题。例如,四川成都市青羊区将2005年和2006年分别定为“教师关爱年”和“教师发展年”,实施关爱教师工程。在推进教育均衡发展的过程中,稳步提升教师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只有切实解决好轮岗教师的实际困难,才能顺利地开展轮岗工作。
  4.改革教师人事制度,确立中小学教师公务员地位
  教师应该由单位人变为系统人,由学校人变为社会人。改革原有的人事管理制,通过修改相关教育法律法规,赋予中小学教师公务员的法律地位,这既有利于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为中小学教师的流动、师资的均衡配置以及择校问题的解决奠定法律基础,同时,可以进一步理顺教师与学校、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与教育行政部门的关系。如果中小学教师成为公务员,那么教育行政部门便可在其管辖范围内统一招聘教师、统一同级别教师的工资待遇,同时也有权要求教师接受政府规定的轮岗和调动安排,使教师由“学校人”变成“国家人”。这样,教育轮岗就属于公务员的人事流动,具有强制性。在此前提下,学校就必须服从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调配,轮岗教师的权益也就有了法律保障。
  5.规范教师工资标准,加大政策的倾斜力度
  为了更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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