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素质培育教师队伍缺乏专业性,大多由原先的思想道德修养教师兼任,而教研经费缺乏又往往不能及时对教师进行培训,难以购置图书影音教学资料,无法提高现代化教学水平,带领学生通过社会实践增加法律知识、坚定法律信念更成奢望,这些都严重影响了该课程的教学效果。据调查,在给定的十三项教育(包括马克思基本理论教育、邓小平理论教育、形势政策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中,大学生认为最需要加强的是法制教育(占59%),位居十三个选项之二,仅次于心理健康教育。没有投入就没有产出,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中投入的不足必然影响法律素质培育实效的取得。
3.教育教学重点的不当和错位
高校在开展法律素质教育时往往强化以义务为本位,注重的不是对权利本位的培育,而是对义务和禁令的宣教。简单地向学生灌输:法律无非约束,法律无非义务,法律意味着约束主体行为的规则。这样的教育结果必将导致学生消极守法,愈加固化了“我不不违法就可以不学法”的错误心理思维定势,无法令学生领悟自身实际是权利与义务合一的主体,反而形成对法律素质培育的心理阻抗,对其教育效果自然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此外,受我国传统“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影响,高校在开展法律素质教育时程序法和实体法教育内容严重不对等。长期以来忽视三大诉讼程序与仲裁法的教学,片面认为程序与仲裁法的价值最终取决于实体法,只注重民法、刑法等实体法的教学,将诉讼法与仲裁法视为只是实现实体法的工具,无视程序与仲裁法内在价值的存在。这种对于法律程序意识重视不足的不当观念进而影响了大学生法律素质培育的内容定位,忽视了对程序与仲裁法律知识的教育,“正当程序观念”的培育更成为奢谈,导致某种程度上学生的程序意识过分弱化。此种教育的后果是纠纷发生后学生不会也不懂选择依法律程序来解决争议,而是选择“私了”方式去解决问题。
三、结语
高等院校承担着培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任,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如何影响着我国能否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法律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法治”。而伯尔曼亦直言不讳:“正是在受到信任因此而不要求强力制裁的时候,法律才是有效率的;依法统治者无须处处都仰赖警察……真正能阻止犯罪的乃是守法的传统,这种传统又植根于一种深切而热烈的信念之中,那就是,法律不只是世俗政策的工具,它也是终极目的和生活意义的一部分。”因此,高等院校法制教育的开展应以提升大学生法律素质为目的,为此要以培养学生正确的法律意识为突破口,特别是对法律信念的培育,它是法律意识中的较高层次,可以说,树立法律信念是法律素质培育的核心。而一般也认为“能力是素质的外显形式,素质诉诸于实践就表现为能力”,现实中大多数高校亦如此实践,视教育的核心目标为塑造学生们的综合职业能力。不可否认,若干公共化的个体性素质经培育整合建构可以形成综合的职业能力,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背景之下个体法律素质对当今社会条件下的综合职业能力塑造无疑发挥着十分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针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应以“法律素质”的培养为中心任务,高等院校法制教育内容强调的应是基于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法律能力这三个层面兼容于一体的法律素质构建。良好的学生个体法律素质是通过该个体掌握、运用法律知识的技术和对法律的意识综合能力表现出来的,这也是推进依法治国和建立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