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随着法治的不断进步,对司法机关公正文明执法和尊重人权的要求越来越高。在此背景下,本文对如何开展好非羁押状态下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进行了点滴思考。
论文关键词 非羁押 职务犯罪 侦查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特别是修改后的刑诉法即将施行,检察机关必须提高开放、透明条件下开展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能力,慎用、少用羁押性强制措施,更多采取非羁押措施来查办案件。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对开展非羁押状态下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非羁押措施的概念及种类
所谓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是司法机关以刑事诉讼法为依据,运用国家强制力,迫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同程度上丧失行动自由权,不能完全按照个人的意志进行自由活动,使得原来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受到一定限制的特定强制方法,有学者称之为“羁押替代性措施”。较之于羁押性强制措施,其特点在于强制力度较弱,但突出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的思想,是刑事诉讼追求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双重价值目标的有机结合。我国目前及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了三种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即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二、新形势下加强非羁押状态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在新形势下加强非羁押状态下的职务犯罪侦查,既现代民主社会对刑事侦查中人权保护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案件质量、提升执法效果和节约司法成本的必然选择。
(一)有利于提升案件质量
司法实践证明,不恰当地实施羁押性强制措施,会强化犯罪嫌疑人的对抗心理。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其交代了涉嫌犯罪的事实,也心有不甘,有机会还要翻供,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办案质量,甚至会造成错案。反之,如果适时采取非羁押措施,可促使犯罪嫌疑人由被动对抗转化为自觉配合,在此状态下获取的言词证据等将具有较高的可信度,稳定性较强,有利于案件质量的提高。
(二)有利于加强人权保障
保障人权是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最高价值目标,其中对审前羁押的限制措施即为了使该项权利能得实现的保障之一。英美法系国家普遍认为,在刑事侦查活动中,犯罪嫌疑人即使已交代犯罪事实,如未经法院判决,其仍然是无罪之身,应以采取非羁押措施为常态,羁押措施为补充。在大陆法系国家,除了意大利,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非羁押措施也是常态。我国的司法实践证明,在非羁押状态下的职务犯罪侦查,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能得到较为充分的保障。同时,犯罪嫌疑人没有羁押场所生活上的断层及国家机器强势的压抑,人权能得到较为充分的保障。
(三)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
司法成本是司法机关在具体案件的诉讼过程中所消耗的物质资源和精神要素的总和。非羁押状态下开展职务犯罪侦查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可以提高办案效率,节约检察机关的人力、物力等成本。二是采取非羁押措施,可以减少羁押成本。三是适用非羁押措施,将减少刑事诉讼中发生错案所带来的国家赔偿等情况的发生,从而节约诉讼成本。
三、如何开展非羁押状态下的职务犯罪侦查
在非羁押状态下开展职务犯罪侦查,全面做好前期调查、后期证据固定及对非羁押人的适度控制等工作,才能达到预期目的,实现理想的办案效果。
(一)强化案前调查,掌握必要证据
将侦查重心前移,积极开展精细化的前期调查,获取关键证据,这是开展非羁押侦查的前提和基础。要针对不同案件,分别采取不同方式,增强调查的实效。对贿赂犯罪案件,要通过调查,基本掌握涉案人的主体身份、职权范围、本人及家庭成员的财产状况等情况。鉴于贿赂犯罪“一对一”的特殊性,要掌握受贿人的关键犯罪事实,可从行贿人打开缺口,采取各类合法有效的侦查技术措施,对行贿人进行长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