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踪调查,掌握在一段时期内与其业务有关系的人员往来情况,重点对行、受贿人之间的交往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力求发现关键证据。对贪污、挪用类的案件,要掌握犯罪嫌疑人的职权范围、家庭财产状况、对外经济往来及其所在单位的相关会计账目等情况;对渎职侵权类的案件,要掌握其职责范围、渎职侵权犯罪事实、造成的危害及因果关系等情况。总之,要通过前期调查,尽可能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基本犯罪事实和关键证据,为非羁押措施的准确适用奠定坚实基础。
(二)做好首次讯问,促成主动供述
要以立案前调查获取的信息为基础,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发挥好首次讯问的作用,促使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并获取其他关键证据。
一要合理调配讯问力量。讯问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和社会阅历,具有丰富的审讯经验,有压倒对手的气质,并能熟练运用测谎仪、心理生理分析仪等现代科技装备办案。审讯组内要合理分工,充分发挥每个成员的作用,形成审讯合力。
二要营造良好的审讯氛围。首先,要选择好传唤(拘传)的时间。如在犯罪嫌疑人刚到家、正在开会或周末准备休假等时机传唤,可显示检察机关办案态度,使其心理上产生强烈反差,有利于案件的突破。其次,要选择好讯问地点。一般不宜在犯罪嫌疑人的单位谈话,应选择检察院的讯问室等地方。再次,要布置好讯问现场。讯问人员要规范着装,主审人员在犯罪嫌疑人对面就座,犯罪嫌疑人的座椅要略低于讯问人员,另外在犯罪嫌疑人的右前方、右后方、左后方分别安排一名讯问人员。在主审人员前面的桌子上可放置部分卷宗及类似谈话材料的纸张。通过上述方式,着力营造严肃、庄重的审讯氛围。
三要加强讯问策略的合理运用。首先,针对不同的心理,采取不同的讯问策略,促使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对具有消极对抗情绪的,用自由交谈的方式,激发其说话的兴趣,进行政策教育,消除其心理障碍,促使其交代犯罪事实;对公开对抗的犯罪嫌疑人,做好心理疏导,找准对抗症结,抛出关键证据,增加其心理压力,使其感到不主动交代要受到严惩,从而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对具有绝望心理的犯罪嫌疑人,在法律范围内对其进行亲情感化,推心置腹分析其家庭、个人的前途以及比较关心的人员情况,唤起其配合调查、重新做人的渴望。其次,针对共同犯罪中的不同成员,运用策略,分化瓦解,促成全案突破。对态度较好,愿意交待共同犯罪事实的人员以从轻、从宽的刑事处罚,鼓励其交待自己所知道的全部罪行,并从其供述中发现其他同案犯的证据和线索。再次,要针对不同的审讯阶段,合理示证,促使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崩溃。最后,要注重现代科技装备在讯问中的运用,根据审讯具体情况特别是在审讯陷入僵局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测谎、心理生理分析等措施,可以起到坚定办案信心、摧毁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和修正侦查方向等作用。
(三)全面固定证据,有效证实犯罪
对采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要注意做好证据收集固定等后续侦查工作。
一要稳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犯罪嫌疑人在未被羁押的状态下,更容易受到家庭成员、亲友、同案犯等人员的消极影响,在思想上可能出现反复进而出现翻供、串供等现象。为此,检察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非羁押措施后,要与其保持密切联系,并至少再讯问两至三次,巩固首次讯问成果。一旦发现其思想有波动,甚至出现翻供现象的,要及时进行心理疏导和政策教育,促其如实、稳定地供述犯罪事实。如犯罪嫌疑人仍违背事实翻供的,可将其拘留或逮捕。
二要全面收集固定证人证言。对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同事等证人,要针对他们本身存在的各种顾虑,通过法律宣传和政策引导,使他们在心理上放弃隐匿案情的意图,客观陈述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