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道的案情。对与案件有牵连的证人特别是污点证人,要在做好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定期约谈,固定证言,必要时对其与犯罪嫌疑人的通讯联系进行监控,防止污点证人和犯罪嫌疑人互相串通从而翻证、翻供。
三要全面收集固定书证、物证。对贪污、挪用类案件,要通过审查和案件有关的单位总帐与明细帐、帐面现金与库存现金等存在的疑点来发现贪污、挪用事实并收集相关证据。对贿赂类案件,要重点收集认定行为人主体身份的证据、证明受贿人如何利用职务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证据等。针对行贿赂犯罪大多数是“一对一”的特点,要通过查询赃款赃物的来源和去向来固定证据,如针对行贿款物可能是从银行取款或从亲戚、朋友处借款的情况,可以通过查询行贿人的其银行账户、询问其亲戚、朋友等方式进行落实。受贿人收受贿赂后,可能存于银行,也可能藏匿于某处,或用于消费等,可通过查询其银行账户、搜查其住宅、办公室及相关处所等手段,查清赃款的去向。对渎职侵权案件,一般情况下,相关物证、书证在前期调查中已基本收集,故不再赘述。
四要全面收集固定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针对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基本都有易被毁灭和删改且被毁灭和删改常不留痕迹的特点,要及时固定、保全该类证据,防止人为删改、灭失。要注意审查其来源和制作情况,查清是否经过复制,以及在复制过程中是否经过修改和剪辑,必要时需利用一些高科技技术设备进行检验。
五要注意收集再生证据。职务犯罪案件特别是贿赂案件在案发前后,行、受贿人听到风声就会急于串供、转移贿赂款项,甚至退回赃款,从而产生再生证据,对这类证据,侦查人员要全面加以收集固定。具体工作中,可通过对行受贿双方联系的监控,获取行贿方和受贿方串供、订立攻守同盟的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再生证据,能使原本比较单薄的原生证据形成充实、完整、紧密的证据锁链。
(四)加强动态控制,预防翻供翻证
非羁押侦查是“开放式”的侦查,职务犯罪嫌疑人回归社会后,难免会出现心理落差,而家庭来自亲属的压力、少数职业道德差的律师的鼓动,将会放大其心理转化和角色转换后的对抗审查本能。因此,对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应注意对其进行有效控制和跟踪督察。一要建立多元化、体系化的保证方式体系。适度增加财产保证金额,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有价证券、房产、汽车等非现金财产作为担保。二要加强跟踪监督。可暂扣其身份证、护照、驾照证件,在特殊情况下,对其通讯进行监听。始终保持与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的定期联系,建立办案人员与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纪检监察组织的信息沟通和动态反馈通道,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日常监管,防止犯罪嫌疑人发生翻供串供、毁证匿证等妨碍非羁押诉讼活动等现象。三要加强对非羁押犯罪嫌疑人及其保证人违反法定义务的责任追究。对逃避监管甚至逃跑的非羁押人,在量刑时要依法从重处罚。对非羁押人对抗侦查行为有过错的保证人,可在财保中没收保证金,在人保中予以罚款,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连带赔偿责任。如保证人已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注重向后延伸,提升执法效果
非羁押的职务犯罪嫌疑人最终将面临法庭的裁判,如果其在检察环节的认罪态度一直很好,能配合检察机关实事求是地查清犯罪事实,或者有举报其他职务犯罪线索等立功情节的,即使其本人可能被判处实刑,在案件被移送到法院后,检察机关也应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将非羁押犯罪嫌疑人的综合表现告知法官,建议在审判环节对嫌疑人采取非羁押的强制措施,在量刑时予以从宽处罚。这不仅有利于尊重和保护人权,同时能降低犯罪嫌疑人因犯罪而给家庭和单位带来的负面影响,提升执法的综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