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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行政强制在林业案件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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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的转换的难题。在办理林业案件时森林公安机关可以依据法律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暂扣、代为保存违法财物、施加罚款等处罚手段。但是当其不得不运用行政强制措施确保行政处罚能够贯彻执行时,就只能以林业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
  其次,《行政强制法》出于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创设了对行政强制的救济制度。对所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当事人都有向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者法院提出声明异议、行政申诉、行政复议、通过地方法院获得救济,如执行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时,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人民的合法权益的,受害人可以依照国家赔偿法向国家申请国家赔偿。
  再次,由于行政强制是促使被处罚者或违法犯罪嫌疑人履行执法机关行政决议的强制措施,具有强制力,它在执行过程中直接关系到相对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因此在实施是必须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明确自己的权限,在执法过程中注意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我国林业执法机关和人员在运用行政强制手段处理林业案件时必须遵循《行政强制法》的催告、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执行回转、执行和解等执行程序。

  四、结语

  林业执法机关办案的在过程中,运用行政强制手段,有效地规范了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提高了办案的效率,使林业执法机关各项行政决议得到良好贯彻执行。我们在肯定行政强制在林业执法机关办理林业案件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我们也该看到执法人员在运用行政强制手段在具体办案过程中,由于其职权限制及执行程序等多方面原因,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会出现瑕疵。这就要求林业执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既要妥善处理案件,又要切实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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