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应明确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近亲属及其就业单位、企业,以及其居住地的社区组织有协助执行机关监管的义务,并制定相关制度。只有将脱保的惩罚制度拓展于刑事诉讼法之外,才能构筑起强有力的防止脱保的防线。
3.强化监督机制。正如世人所知,不被监督的权力必然成为腐败的温床。因为按照现行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为公安机关,执行机关仍为公安机关,因此如果没有相应的监督机制,监督公安机关依法将被取保的犯罪嫌疑人移送审查起诉和接受审判,则最终可能让取保候审仍将继续被现实弃置。
我国检察机关作为宪法授权的法律监督机关,无论在法理还是在现实司法中,都理应依法建立健全相关审查制度,对公安机关每一宗适用取保候审措施的案件进行事实与程序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审查,防止公安机关不正确适用取保候审或滥用取保候审,并监督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建立健全保诉衔接机制,确保证据已达充分,事实清楚的被取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接受审判和刑罚。惟让每一个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能证实其清白,或最终接受法律的制裁,取保候审措施方能达到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平衡,最终成为审前强制措施的适用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