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价值做起,要让社会公众清楚地认识公证,在需要的时候能时刻想起公证。
三、对证明行为类公证的前途思量 证明行为类公证项目的发展,不仅要提高其自身的生存能力,另一方面也不能以承担公证风险来作为代价。当前公证的发展不能回避所面临的诸多困难,对此也须予以积极应对和解决。
(一)建立完整的材料审查标准
在公证实践的同志们应该有这样的感受,比如办理一份委托书公证,比较慢的一个小时也就完全可以办理完毕了。在使用公证系统模块后甚至办个小时就办结了,这或许是办证效率的提高,但同时也暴露出公证对当事人提交材料的审查有不仔细之处。在不违反程序规定的情况下,某些能省的就被忽略过去了。
没有材料审查标准,导致不知要求当事人应该提供哪些证明材料,而对于这些材料的把握各公证处、公证员也都有不同的操作方式。建立一套完整的材料审查标准将有效地为出证把好第一道关口,让提供虚假材料者无可乘之机。
(二)提高公证证明要求
在继承公证中,要素式公证词内容证实了被继承人的死亡、被继承人的继承人范围、遗产的范围和性质及由谁继承遗产等。当然,对于这些公证书证词证明的内容,都有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予以证明,甚至经公证处的审查核实。而与此相对的证明行为类公证书证词仅证明当事人的签署行为,明显过于简单。再以出售房屋委托书为例,目前基本上都要审查委托人的婚姻状况、房屋所有权人的范围以及是否有处分权等,但最后的证词表述却都没有这些,这也是证明要求过低所造成的弊病。
假设,类似的委托书证词内容参照要素式继承公证书证词,证明委托人的婚姻状况、房屋所有权人的范围以及是否具有处分权等,相信此公证书的公信力也会大大提高。我们在此也不妨做一预测,委托书公证书的证词在不久的将来也会实行要素式公证书。
(三)适当扩大公证证据审查范围
“从避免纠纷和增加公证书的适用效率及公证公信力,应增加合理性和可行性审查。”公证证据收集和审查的范围应大于公证证明的范围,公证证明应适应社会的发展和与当事人的需求相结合。在办理证明行为类公证项目的过程中,不能因只证明当事人的签署行为而漠视文书内容所涉及的相关证明材料,也不能因证据本身并没有体现在公证证明上而不去注重搜集。
从负责任的角度和“基于公证事项的风险性和妥当性考虑”,公证证据的收集和审查都应大于公证证明范围。这样做的原因不仅是为了增加公证书的生存能力,也可大大降低公证风险。当然,公证行业的存在不可能完全规避掉其风险性,但公证的公信力却是我们永恒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