洲大陆法系国家为代表,其特点是法律教育在大学中进行,教学方式是理论传授和逻辑分析,传授的主要内容不是实践经验,而是系统化、抽象化的法律理论、学术知识。
法律教育方式的不同导致英美法系国家在选拔法官、检察官时更加注重法律实际运用能力,而大陆法系国家则注重法律理论知识的考察。因此,英美法系国家往往从具有丰富法律实践经验的律师中选拔检察官,而大陆法系国家则形成了法学教育、资格考试、培训实习相结合的选任制度。
(二)法律传统的差异
从法律的产生过程而言,普通法和衡平法主要源于实践中的判例,需要通过法官造法的过程不断发展,因此其司法官素质中较为注重法律的实际操作能力,从资深律师中产生法官、检察官自然成为其重要的选拔机制。大陆法系国家继受罗马法,主要通过法学学者的解释来推动法律的发展,司法官最重要的职责是严格按照成文法去解释和适用法律,一般不允许司法实践中的造法,因此更倾向于通过严格的考试来选拔司法官。此外,英美法系国家的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追诉犯罪,在当事人主义的刑事诉讼传统中,检察官只是扮演政府律师的角色,检察官与律师地位平等、工作性质类似,有着天然的联系。我国的检察机关兼具追诉犯罪、法律监督的双重职责,职权主义的刑事诉讼传统影响较深,检察官被称为“站着的法官”,检察官与律师的工作有着较大的差异。
三、现行的法律规定及政策导向
从2002年开始,我国实行统一司法考试,对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法律实务工作者设置统一的职业准入门槛。为顺应这一司法制度改革,我国检察官法将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初任检察官的选任条件;公务员法也规定“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同时,最高法、最高检也将2002年前取得律师资格担任职业律师的人员列入法官、检察官的遴选范围。
2010年9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律师人才培养选用机制,加大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的力度,鼓励优秀律师通过公开选拔、公务员录用考试等途径进入党政机关。2010年1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在全国律师工作会议的讲话中再次指出,要加强对律师人才的培养选用,加大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力度,积极推荐优秀律师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鼓励优秀律师通过公开选拔、公务员录用考试等途径进入党政机关。
由此可见,我国从律师队伍中选拔检察官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较强的政策导向。事实上,从律师中选拔检察官的工作早已付诸实际。各省市检察系统在公务员招考中越来越倾向“通过司法考试、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往届毕业生,这一招考条件的设置在客观上保障了每年均有一定数量的律师或律师助理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检察系统,担任检察官。部分省市如山东、河南于近年专门组织了面向社会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的招考工作。一些地方还拿出法院副院长、检察院副检察长等职位,面向包括律师在内的体制外法律工作者公开选拔。内蒙古的郑锦春律师更是早在2005年即被任命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成为我国第一位直接出自合伙制律师执业机构的省级人民检察院“律师检察官”。
四、现行制度下的分析思考
从律师中选拔检察官的机制,英美法系国家有较为丰富的经验可供借鉴,我国的法律和政策也有导向性的规定。然而,在我国现阶段,检察官并未成为独立的职业群体,仍然隶属于国家公务员系统,对应一定的行政级别。因此,讨论从律师中选拔检察官的可行性,首先必须考虑的是律师如何获得公务员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