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制度下,要将过去个别化的选拔转变为制度化的司法队伍建设工作仍然存在诸多的障碍。其中,公务员身份的获取、配套制度的欠缺是现实的技术层面的困难。此外,我国是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而大量从律师中选拔检察官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传统,如果一味照搬,必将与法律教育方式、法律传统不相契合。
因此,单独的、大规模的组织专门针对律师群体的检察官选拔,或者将律师作为检察官的主要来源,与现行干部人事制度、法律教育方式及法律传统不相契合,并且缺乏配套制度的支持。但是,从律师中选拔检察官可以作为检察官选任的方式逐步推广和扩大。具体而言,即可以通过对公务员录用考试、公开选拔中的职位进行细化设置,体现从律师群体选拔检察官的倾向。同时,可以借鉴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作法,逐渐完善法学教育、资格考试、培训实习相结合的选任制度,尤其是加大专业培训和实习环节的力度,以弥补检察官没有专门的律师工作经验、法律实践操作能力相对欠缺的不足。此外,在加大对律师群体关注的同时,不能忽视公证人员、公司法务人员、法律学者等其他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进入检察系统的需求,避免对其他群体的忽视,造成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