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对于劳动者的劳动行为能力,从保护劳动者利益出发,作出了具体排除性规定。不具有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大体有四类:(1)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3)精神病患者;(4)行为自由被剥夺者或受到特定限制者。从上述法律规定及法理可以看出,我国现在的在校大学生绝大多数都已超过16周岁的法定就业年龄;在一年的顶岗实习工作期间,尽管其身份是学生,但他们具备了根据企业生产、服务的需要支配自己劳动能力所必要的行为自由,可以自己的行为去实现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且绝大多数顶岗实习大学生在顶岗工作期间能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接受实习企业的实习劳动管理,提供了自己的劳动,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其参加实习劳动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因此,顶岗实习大学生应该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资格。
三、大学生顶岗实习具有劳动就业的属性,顶岗实习关系应属于劳动关系
顶岗实习关系属于劳动关系的认定对实习大学生的权益保护至关重要。判断实习大学生是否与实习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有两类情形:一是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并用工;二是未定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实际用工。为充分保护劳动者权益,针对第二种情形,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还专门发布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存在如下情形视为劳动关系:第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第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劳动规章制度适用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第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目前,我国职业院校大学生的实习有多种形式,如跟岗实习、顶岗实习等,对于大学生在企业的实习关系是否是劳动关系,应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界定。笔者认为:如果实习学生只是到实习单位观摩、协助实习单位员工做一些辅助性的工作,不独立完成某种工作,其提供的实习工作不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这种跟岗式的实习显然是学校课堂学习的企业延伸,学生在企业实习学习中尽管也要接受企业的(实习学习式的)管理与指挥,但不存在接受企业对企业员工式的管理、指挥和监督,因此,这种实习生的身份是“学生”,而不属于“劳动者”,这种实习关系当然也不是劳动关系;如果实习学生在企业顶岗实习期间,按照实习协议和企业的管理规定,顶岗实习的大学生在顶岗实习劳动过程中都要服从实习单位的安排、指挥,接受其管理,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他们要在岗位上利用企业提供的劳动条件独立地或在师傅指导下连续完成企业安排的某种工作任务,其提供的实习劳动是实习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并不断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据调查目前绝大多数顶岗实习大学生在顶岗实习中能够获得一定的报酬,有的报酬还不低(笔者所在学校的10级电子商务专业58人在上海一家电子商务公司实习几个月月均工资达4800元,最高者一月12000元)。从顶岗实习的上述特征和《通知》的规定可以看出,尽管一年期顶岗实习大学生没有与实习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他们已经与实习单位之间形成了一年期的事实劳动关系。很多学校将这一年期的顶岗实习阶段叫做“实习就业”阶段。“作为法律意义上之事实劳动关系,其劳动力的有偿使用除了在当事人之间缺少一纸书面合同外,其余的要件均为合法,即它是一种形式要件不合法而实质性要件均合法的劳动关系。”
四、将“顶岗实习”简单地视同“勤供俭学”而否认顶岗实习关系的劳动关系性质是错误的
目前,无论是一些企业、劳动部门、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