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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公司陷入僵局的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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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摘要 公司僵局是因为公司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等公司其他各方因为矛盾,导致公司决策机制失灵、长久不能做出决议,从而使公司陷入一种无法正常持续经营的一种状态。公司僵局对公司本身、股东、关联企业以及社会都存在非常严重的危害,故引入司法救济相当必要,然目前我国有关司法救济的法律规定依然有所缺陷,本文对此作了部分研究,以期我国公司陷入僵局司法救济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与提高。

  论文关键词 公司僵局 司法救济 公司决策

  一、公司僵局的基本理论问题

  公司僵局理论发源于英美法系,在《布莱克法律辞典》中用“Deadlock”来表示这一概念,将其英文含义翻译成中文即:“公司的活动被一个或者多个股东或董事的派系所停滞的状态,因为他们反对公司政策的某个重大方面”。《元照英美法词典》将其定义为:“在法律上,多指公司董事在投票时出现势均力敌的分歧。”
  我国学者对公司僵局的研究起步较晚,目前现行的《公司法》中也没有明确的公司僵局的概念,但也形成了一些零散的观点。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系晓明、金剑锋在《公司诉讼的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一书中认为:“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由于股东、董事之间矛盾激化而处于僵持状况,导致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长期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者瘫痪的状况。
  公司法学者周友苏则认为,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在存续运行中由于股东或董事之间发生分歧或纠纷,且彼此不愿妥协而处于僵持状态,导致公司机构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者瘫痪的事实状态。
  上述学者对公司僵局的定义表述虽不一样,但可总结出,公司僵局是公司运作中的一种异常状态,这种状态导致了公司的决策不能做出或业务不能正常开展,公司的经营目的不能实现。公司僵局即是公司内部的一种僵持状态。

  二、公司僵局的危害性及引入司法救济制度的必要性

  (一)公司僵局的危害
  首先,作为现代企业重要形式的公司,如存在公司僵局首先就是对对公司的危害。因为公司制度设计的重要理念就是通过股东会、董事会等内部职能机构的分工与制衡以实现公司的规范和高效运作。然而在公司僵局中,公司的所有决策机制均将失灵,从而对公司本身产生危害。
  其次,公司僵局对股东利益也存在着重大的危害。公司股东是公司亏损与营利的最终承受主体,公司僵局对公司产生了危害,最终公司股东的利益也将面临重大损害。
  最后,公司僵局对社会也是严重的危害。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在僵局而陷入经营困难的状况时,其偿债能力持续减弱,对外,公司债权人可能会面临索债艰难,对内,公司员工的工资、奖金、福利将不能得到及时发放,从而影响公司员工的积极性甚至激发群体矛盾。此外,公司陷入僵局对当地政府税收也会影响。
  (二)引入司法救济制度的必要性
  正如前文所述,公司僵局将会对公司、股东以及社会造成难以弥补的危害,因此对其进行司法救济就显得尤为必要。当然,公司僵局的救济方式并不限于司法救济,还包括章程预先规定、协商、调解、仲裁等。但本文仍将就司法解决公司僵局进行深入讨论。

  三、我国目前公司僵局司法救济制度的问题

  目前,我国现行《公司法》中出现了关于公司陷入僵局,股东可以行使解散公司的相关规定,这确实是立法的创新和进步,然而对该制度的研究显得还是有些简单和缺乏可操作性,笔者现就此问题作简要分析。
  (一)关于公司司法解散中存在的问题
  现行《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在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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