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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检察机关诉讼职权与诉讼监督职权配置的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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踪落实机制、内部协作机制、外部沟通机制、评价反馈机制。2010年底,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又在侦监处创设诉讼监督组,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相应的工作办法。诉讼监督组专门办理立案监督、复议复核、重新审查(仅针对自侦案件)、人民监督员监督等多种类型的监督案件,并负责《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审核把关工作。
  “内设”模式有以下优点:一是将控申检察部门的职能进行调整,增加了诉讼监督案件办理的管理、督促功能,无论在理念上还是对于实践上都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二是各个业务部门在行使诉讼监督权力时,明确了各个部门的调查职权,丰富了诉讼监督职权的内容。三是侦查监督处对于审查批捕处、刑事审判监督处对于公诉处存在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在检察理念上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但是“内设”模式的缺陷在所难免:一是审查批捕处与侦查监督处在监督信息上的不对称,造成侦查监督处对于立案监督和侦查违法无案可办。二是“分设”模式带来内部机构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加剧了部门之间的内耗。三是“专设”模式下存在的加大司法成本、浪费检力资源、降低诉讼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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