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在厘清分公司与子公司在法律上的异同的基础上,对省、县两级供电企业管理模式的法律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论文关键词:供电;管理模式;法律
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首批县级供电企业的上划工作经国资委批准后已进入实施阶段。各地采取的上划形式不同,但基本上有两种:一是地方股权上划后,直接将原趸售局改制为省公司的分公司,如辽宁;二是地方股权上划后,将县公司改制为全资子公司,如安徽。此两种形式的区别,归根到底取决于县公司存在方式的差异,即县公司是以分公司的形式存在,还是以子公司的形式存在。此两种组织模式究竟哪一个更为合理和优越不仅决定着农电体制改革的进程,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成败。选择成熟的模式予以组织实施,从组织方式上优化县级公司的管理模式,是法律工作者亟待做好的工作。
一、分公司与子公司在法律上的不同
理顺省、县两级供电企业管理模式时,县级供电公司是作为省公司的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到底哪个才是上上之选呢?在回答这些问题之前,先要搞清楚分公司与子公司在法律上有哪些不同。
分公司是公司内部组织关系上进行的分类,分公司是公司依法设立的以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的分支机构。他们是上下级关系,因为分“公司”只是公司的分支机构,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所以“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法第14条第1款)。分公司是受本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公司章程、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机关,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因而在法律上讲不能独立享有所有权而登记为所有权人,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名称只要在本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经营活动,不过其最终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子公司是按公司外部组织关系进行的分类,是依法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法律后果由自己独立承担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相对子公司而言,在公司之间的控制与被控制、依附与依附的关系上,处于控制和被依附地位的公司是母公司,则处于被控制和依附的公司是子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是指拥有子公司一定比例以上或全部股份并通过协议方式实行控制,它们虽然也是上下级关系,但它们在参与市场经营活动中均以自己的名称独立开展,各自承担自己的法律后果,所以,“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法第14条第2款)。从法律层面分析,子公司虽然受母公司控制,但仍能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公司企业,它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经营范围不受母公司经营范围限制,其财产与母公司的财产彼此独立,各以自己所有财产为限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互不连带。
从以上对子公司和分公司特征分析对比,可以看出子公司是拥有自己独立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开展经营,独立承担法律后果享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分公司则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没有自己的财产,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其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他的开办公司承担。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管控是间接进行,即通过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和投资决策来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而对分公司则是直接控制其人事、业务、财产,分公司的经营活动必须是在公司经营范围内。母公司仅以其对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分公司由于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一切经营活动都是以公司名义进行的,即由隶属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分公司在经营中的债务承担责任。
二、省公司对县级供电公司的出资问题
在理顺省、县两级供电企业管理模式中,理顺的是资产即省公司对县级供电公司的出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