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安徽省县级公司资产结构看,其资产由占51%股权的省电力公司与占49%股权的原县级供电局两家出资成立的现安徽省××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律地位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目前,通过资产上划,占49%股权的原县级供电局放弃股权,将其划拨给占51%股权的省电力公司,这样,省电力公司就拥有了100%的县级供电公司股权,县级供电公司事实上成为法律上的一人有限公司(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公司,公司法第58条)。同时,由于省电力公司是国有独资公司,其出资是国有资产,则县级供电公司就由原含有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转变为国有独资公司,省电力公司因而成为县级供电公司的独立出资人,无论县级供电公司作为分公司或作为子公司存在,其出资人都是省公司。
结合前述对子公司和分公司两者的分析、比较,如果对上划的县级公司采取分公司模式,则县公司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利好在于:一是便于经营,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也比较简单。其人、财、物受省公司直接控制,县级供电公司经营活动的自转紧跟省公司经营活动公转。二是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机构设置少,管理人员少,其成本费用要比全资子公司少得多。三是支付给省公司的利润通常不必缴纳预提税。四是县公司与省公司之间的资本转移属企业内部管理事务,因不涉及所有权变更,故不必负担税收。但弊端也不容忽视:一是县公司生产经营在省公司指导下开展工作,经济效益得不到很好的体现,缺乏必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自我发展能力受限。二是管理效益低下。由于没有自主权,生产经营中凡遇到问题只能层层上报,管理链条长,管理效率低。
反之,如果采取全资子公司模式,省电力公司因县级供电公司的资产上划成为独立出资人,则省公司有权决定县公司董事会的组成。这样省、县两级公司均为独立的法人,均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利好:一是县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享有经营决策权、资产处置权,并以自己所有的财产对经营负债承担责任,与省公司互不连带,有效规避风险。二是县公司所得税计征独立进行,可减轻整个系统的税收负担。但亦存在成本费用高于分公司模式和个别历史负担重的县公司经营压力大的弊端。以安徽省临泉县供电公司为例,该公司地处皖西北全国第一人口大县,用电客户47万户左右,地方经济较为落后。临泉供电公司现为省电力公司控股的趸售县级供电企业(其资产组合为省公司占51%,县公司占49%),现有职工445人,固定资产1.73亿元,2010年供电量为10.72亿千瓦时。2000年12月,临泉供电公司按照安徽省农电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要求,由省经贸委、省电力公司正式批准临泉县供电局改制为安徽电力临泉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10年来,该公司在独立法人实体治理的结构模式下,从2000年初的资产评估账面固定资产(净值)3373万元、拥有12座35千伏变电所、主变压器21台、35千伏线路16条、总长度为199.02千米、全年电网供电量2.78亿千瓦时,发展到2010年底的固定资产(净额)1.73亿元,扣除固定资产折旧因素,净资产增长了5.13倍,35千伏变电站18座,共32台主变,合计容量12.59万千伏安;35千伏线路31条,总长度316.26千米,实现了农电发展“三步走”的目标,供电量也从2000年的2.7亿千瓦时上升到2010年底的10.72亿千瓦时,增长近4倍。实践证明,经过10年的独立法人实体化运作,安徽省县级供电公司在省公司的宏观管控下,采用独立法人实体化运作模式都取得了显着成就。
三、建议
上述法律分析以及安徽临泉供电公司的发展实践都为县级供电公司采取省公司统管下的独立法人治理模式即子公司的运作模式提供了充分依据。首先,结合县级供电公司在各地的实际情况,从发展上看,省公司不易统管得过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