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装订成册且大部分归入法院档案室,查阅案卷相对容易,但是执行监督案件大部分是未结案件,案件材料都在执行法官手中,调查案卷如果没有执行法官的配合,在操作中将很难操作,有必要进行规范;(2)规范执行和解机制的交流与沟通。基层民行检察部门在对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过程中,要注重和加强对执行的和解工作,交及将和解情况告知法院执行部门,法院执行部门对检察院已经立案监督的执行案件进行了和解的,也要及时将和解情况告知民行检察部门,以便于双方掌握案件的进展情况;(3)建立执行案件沟通协调机制。由于执行案件的情况较为复杂,民行检察部门受理当事人的申诉后,要及时就案件情况和法院执行机构进行沟通,并将检察院已经立案监督的情况告知法院,法院应当就案件的执行情况回复给检察院,并在执行过程中加强沟通与交流,必要时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以邀请民行检察官介入案件的执行。
4.公益诉讼操作难。虽然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但是并没有如此前大家所期望的明确检察机关有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而只是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这样一来,人民检察院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又会在实际操作中产生一些疑问,需要国家在立法或检法两家在具体的司法解释中进行明确的界定。另外,民事诉讼法在修改时并没有就公益诉讼作出明确具体的操作性规定,公益诉讼该如何进行也需要在司法实践中慢慢地进行摸索。而且,公益诉讼涉及的知识专业性很强,目前基层检察机关还缺少这方面的人才储备,所以,短期内要使检察机关能顺利并有规模地提起公益诉讼,也存在着较大的困难。在今后的工作中,一方面要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和协调,另一方面也要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引进和储备,增强提起公益诉讼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