识和控制对自己的行为。在现实中,有些青少年利用网络实施了犯罪行为,却不知已严重触犯了法律,在受到法律追究时才知晓自己的罪行,却为时已晚。
(二)社会原因
社会作为生活的大环境,对青少年的行为有着更为重要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家庭和学校教育缺失
家庭和学校作为青少年最基本的学习、生活的场所,对青少年有着最为重要的影响。青少年处于这个特殊时期,自我约束力不强,认识问题片面、偏激,需要家庭和学校进行全面、正确的教育和引导。但是,当今许多学校片面追求书本知识,不注重学生的道德法制教育,有些青少年严重缺乏法律常识,出现法制教育盲区。与此同时,家庭教育也存在很大缺陷。许多父母忙于工作,和孩子接触的时间甚少,根本没有机会进行网络知识教育。有些孩子下课后便待在网吧,甚至沉迷网络游戏。因此,笔者认为青少年得不到正确的网络知识教育,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家长没有尽到责任。而且部分青少年由于家庭残缺、家庭暴力等原因感受不到家庭温暖,内心寂寞空虚,便在网络中寻求虚拟的幸福与快乐,容易导致其对伦理道德和整个社会规范的怀疑,心理上发生了强烈的偏差和扭曲,很容易因此误入网络违法犯罪的歧途。
2.网络监管滞后,网吧经营不合理
就目前情况看,很大一部分青少年的网上活动都是在网吧进行的,特别是大型合作性网络游戏的操作。据2009年CNNIC第24次调查数据,我国共有青少年网民1.67亿人,占网民总体的55.9%,其中未成年网民占55.6%。青少年在网吧上网的比例为57.5%,其中,有48.4%的中学生在网吧上网。看到如此庞大的数据,怎能不担忧其受到不健康网络信息的影响,因此,网吧的管理问题应当引起社会各界和政府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在现实生活中,许多网吧经营者为了赚取更多利润,漠视法律法规,非法设立和非法经营网吧。例如,有些网吧在其营业场所门外悬挂了“未成年人禁止入内”的牌子,但当未成年人来上网时,网吧管理人员没有严格询问他们的身份证件。更有甚者为了挽留顾客,采用下载有色情和暴力内容的图片和电影等手段吸引顾客,对青少年在网吧内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听之任之,甚至纵容、包庇,客观上为犯罪的发生提供了网络犯罪的场所,在一定程度上诱发了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发生。
3.网络法制体系不健全
随着计算机的广泛运用,我国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是这些网络法规绝大本分是由国务院下属部委讨论通过的行政法规、规章,效力等级比较低。而且,网络是一个发展较快的事物,现有的法律条例规范仍有较大缺陷,有些时候甚至出现了无法可依的现象,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立法严重滞后于网络技术的发展。而且,当前法律对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我国刑法规定的有关网络犯罪行为的罪名单一,目前《刑法》对网络犯罪的刑罚只有自由刑,难以完全涵括现实中发生的网络犯罪的类型。而且对计算机犯罪的刑罚设置也较低,比如,根据《刑法》第285条的规定,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就是说最高刑只能处三年有期徒刑,显然《刑法》的规定不足以惩治犯罪行为。
三、预防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对策
(一)注重青少年心理健康,提高法律意识
基于青少年自身的性格特点,健康的心理,有助于增强其承受能力从而克制其行为的突发性和盲目性。生活枯燥、学习压力大、内心脆弱等原因是导致其沉迷于网络的主要原因。丰富青少年的业余生活,满足其实现自我的内心需要,有助于培养青少年的健康的心理。如前文所述,法律意识淡薄是青少年网络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为了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减少,应该加强对青少年法律意识的教育,这样使他们在上网时有良好的心态,掌握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