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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商业银行在法治社会中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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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时便会惊讶的发现该账户刚刚发生完大额资金转出交易,该账户已经不存在可供执行的资金。虽然我们不能妄下结论,但这种仅打几分钟时间差的“巧合”不能不说明一些问题。
  泄露执行信息体现出的是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一种冲突。此时为保护执行申请人的利益已经牵动国家强制力的介入,体现的是国家司法的权威,其背后隐含着国家利益。假设此种情况的发生与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有关的话,则商业银行此时“维护”的被执行人(其客户)的利益完全是私利性质的利益,这种行为的背后着眼的是其自身的长期经济利益及其某些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的“寻租”行为。这显然与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所崇尚的依法治国理念背道而驰。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有义务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性,其自身角色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在国家宪法、法律的信仰上应当有更高的追求。坚定配合生效裁判的执行体现的是其对国家司法权威性的敬畏,对崇高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高度信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认同“法律万能”,社会主义道德准则、各种社会组织合法的规章制度都对社会成员的行为具有约束或导向功能。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与统一能够强化和提升依法治国的成效,使社会主义道德在法治社会中焕发出新的生命力。商业银行有必要加强对内部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教育,使其增强职业归属感,在崇尚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的同时,也应严守职业道德底线。

  二、商业银行在促进公平正义中的角色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正当利益和合理诉求平等地在法律中得到表达和体现,公平地得到法律的保障和维护,并在法律的支持下公正地得到实现和满足。商业银行应当遵守部门规章,积极营造和谐公正的民事法律关系。
  然而一段时期以来,保险公司以派遣销售人员驻点商业银行的形式大量销售分红型保险。这种保险营销方式在给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带来不菲利润的同时,引发了诸多保险合同纠纷,给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也给社会造成了很多不和谐因素。由于我国部分民众金融知识的缺失,使得这种保险销售模式具有极大的迷惑性。首先,销售地点在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驻点人员着装基本和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相同。其次,保险销售人员往往将保险公司测算的预期收益率夸大为实际收益率,更有甚者直接将其虚假宣传为高息存款附赠保险。再次,消费者缴纳的保险金由商业银行的储蓄柜员通过商业银行的银保系统直接划入保险公司账户。这使得某些不明真相且本身并没有购买需求的低收入群体“深信”这就是“高利息率的新型存款”,而且附赠保险,进而在这种重大误解的状况下签订了保险合同。当这类保险购买人有现金需求进而到商业银行取现的时候才理解购买的是保险,此时硬性变现(即退保)只能获得保险的现金价值,面临较大的经济损失。这类购买群体由于退保造成的利益损失实践上基本只能自担,因为对于“重大误解”的举证困难性较大,通过《合同法》第54条第1款得到救济的可能性很低。个别群众甚至通过较为极端的方式进行“私力救济”,无疑对社会和谐稳定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影响。

   


  银监会注意到这一问题后于2010年11月1日紧急下发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0]90号)的规范性文件。该文件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银行2010年底前要清退保险公司驻点人员;在商业银行网点直接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应是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银行销售人员等等。然而巨大的经济利益使得“变相驻点”的行为一时难以根除,这种隐性的驻点方式也给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造成了极大的难度。在监管部门已经出台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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