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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未成年明星权益保护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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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利福尼亚的最高法院认为Brodel不能够在其成年之后撤销合同的选项部分。尽管Brodel的合同订立于1942年,并且“1947年之前,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律并没有明确授权于最高法院,以便其可以确认赋予雇佣者延长未成年人就业期限的选择权的契约”,加利福尼亚最高法院却将1947年后的法律适用于该1942年由未成年人签订的合同。这一法院确认的影响是,取消未成年人成年之后对契约选项部分的撤销权,这实质上与未成年明星的利益是不相符合的。Warner Brothers的这一案例明确表明了法院更加重视电影制造者的商业利益,而不是未成年明星的权益。
  同时期,华纳兄弟、Loews与Elmes之间的案例纠纷进一步说明了法院对于电影制造者的偏心。这一案例涉及到一个十四岁童星的一年期契约和公司六个独立连续就业选择权。初审法院仅批准了这个一年期的主合同,而将选项留待出现个别问题时再予以批准。加利福尼亚最高法院扭转了审判法院的这一判决,强调要坚持Brodel一案中形成的“法院可以批准附带选项的契约”这一判例原则。这个童星被绑定在这个演艺合同上,他将不得不为此忍受七年,很明显,加利福尼亚最高法院并没有充分考虑这个十四岁的孩子的最大利益。

   


  (三)Coogan Law2000年修正案
  在加利福尼亚Coogan Law的规定下,未成年明星仍然没有追索权来禁止父母拿走本该属于他们的演艺收入,因为“童星们近95%的收入没有得到1939年Coogan Law的保护”。
  2000年1月,加利福尼亚参议员们一致通过参议院法案1162,作为对1939年Coogan Law的修正案。在处理童星财务问题上,这部新的法律导致了一系列积极的改变,这些改变表明了一个事实,那就是法律最终还是开始关注并适用于未成年明星生活的现实变化,并且,可以为其他州寻求保护未成年明星的方式提供借鉴。
  (四)音乐经理人的例外
  Coogan''Law2000年修正案在保护未成年明星权益方面是一个全新的开始,但是它仍然存在着一个问题,“这些法律不适用于儿童音乐剧演员的特定环境和义务”。因为代表童星的多是代理人而代表儿童音乐人的多为经理人,这就导致了最高法院也不能依据亲属法来确认未成年人与娱乐产业的合同。因为音乐领域的特殊性,导致这个例外不仅仅是加利福尼亚州法律的问题。
  综上所述,加利福尼亚州关于未成年明星权利保护的法案随时间推移,已经变的比较完善。其赋予未成年明星一定条件下对已签订契约的撤销权;当未成年明星的父母不为孩子们的利益处分财产时,法律规定设立专门的监护机构,建立信托基金,为未成年明星保管属于他们自己的财产;联邦公平劳动标准法为未成年劳动力提供了一系列保护,也同样适用于未成年明星休息权、受教育权的保护。加利福尼亚州也制定了适合本地区的条例,规定了包括工作时数、未成年受教育的程度、心理引导及保护方式等。但是,加利福尼亚州的这些法律同样存在执行力不足的问题。同时,随着社会发展,这些法律仍有一些需要进步的空间。譬如,它为未成年明星签订的契约提供一种司法确认,却将这种确认的决定权交由各方自由裁量。为了真正保护未成年明星的权益,法律应该规定一种强制性确认,以便雇主和父母为自己的私利拒绝提起法院确认的时候,法院可以基于保护未成年明星最大利益的考虑主动进行确认。

  三、我国立法现状及完善

  (一)我国立法现状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我国设置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同时,我国很多部门法中都设有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条款,譬如笔者提到的《劳动法》中规范未成年人雇用的规则,除年龄界限之外,还规定了工作条件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宪法》、《义务教育法》都规定了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及义务;《民法通则》、《合同法》等都有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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