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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权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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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第8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1)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3)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第二,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时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此项修改体现了立法者希望检察机关慎重批捕,防止过度羁押的目的。
  2.首次规定了羁押审查制度。新刑诉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在旧刑诉法的实施体系下,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后,一般情况下还要等上好几个月的时间才能进入审判的程序,等于未经审判已经坐了几个月的牢房。这对于大量存在的无罪、罪轻或者证据不足却被长期羁押人员而言是不公平的。引入了这个新规定之后,检察部门不仅在批准逮捕的时候可以对嫌疑人是否应当羁押做出监督,在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可以随时审查羁押的必要性,一旦发现被告人不需要羁押,应当立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成为非监禁的强制措施。与监督权相对应的,新刑诉法的第95条还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3.加强了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申诉控告制度。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监督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检察权的重要体现。新刑诉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1)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2)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3)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4)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5)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上述规定从法律上赋予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五种刑事诉讼中严重损害司法公正、侵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该机关控告、申诉的权利。但是,法条对于检察机关的监督权规定比较空泛,只是规定了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事实上,本法条规定的5种情形里,第1项是侦查机关非法限制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其余4项均为侵犯公民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如果侦查机关在侦查中实施了上述的其中一项行为,可能涉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甚至涉及贪污、挪用等违法犯罪行为。按照有关刑事管辖的规定,此类行为应当由检察院的反贪、反渎职部门立案侦查,而不是“通知纠正”一笔带过。

  四、从多个角度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主要指在刑事诉讼中,通过不合法的方式,主要是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取得的证据应当在法庭审理中予以排除。新刑诉法的54条到58条对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主要包括:除了传统理解的言词证据如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外,还规定了通过非法程序获得物证和书证,在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况下,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和补正的,也一并予以排除。其次,新法规定当事人、辩护人等均可以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对于可能存在非法证据的,法院和检察院都应当对此启动调查,以确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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