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是否具有合法性。最后,在法庭调查时,检察机关有义务证明证据的合法性,必要时可以通知侦查人员和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如果法庭最后认为有关的证据可能是非法证据,或者不能不能排除54条规定的情形的,都应当予以排除。新法确立的这个制度无疑对于遏制刑讯逼供,保障人权有重大意义。在我国,口供是“证据之王”,言词证据,特别是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是重要的定罪依据,这与我国千年以来的封建司法传统是一脉相承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就是要改变这种落后的做法。在整个制度的设计中,检察机关和审理机关的把关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在实际操作中严格执行新刑诉法的规定,对于每一份证据,特别是当事人翻供、提出意见的证据,必须提起对其合法性的调查,才能在源头上遏制刑讯逼供,减少对口供的依赖,切实保障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以上几个方面是本人对新刑诉法对于保障人权,从而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方面所取得进步的片面解读。除此以外,新刑诉法还有许多其他规定,如限制技术侦查手段、讯问过程录像、未成年人特别程序等,均体现出积极保障人权的进步。2012的刑诉法虽不能认为是完美的一部法律,但司法体制改革的每一次进步都值得我们所有法律人为之努力和喝彩,也只有如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才会昂首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