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至于执法力度不够。作为一名合格的水执法员就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如果水执法人员执法力度不够,将影响到水行政部门的威信与形象,并对日后执法工作产生不良影响。其具体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执法不严。由于现实中存在复杂的人际关系和利益诱因等因素,当违法者是政府部门时,有关部门就可能会使手段来干预执法;当违法者是与自身有关系的群众时,水执法者往往会顾及人情关系,从而不从严执法。
2.执法手段有限。水执法通常是先给予违法者口头警告,只有当其情节严重时,水执法部门才能联合公安、司法部门采取强制性手段。如果水执法人员有较强力手段,必然能加强执法力度,给予违法者更大的震慑力。目前按有关规定对非法采砂活动的处罚只能是“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以罚代管,力度小,对违法采砂者缺乏震撼力和威慑力,达不到严厉打击和有效扼制的目的,从而造成水政执法手段少、强度弱、管理效果差的现实。
(三)滥用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的水行政执法行为是指法律法规虽有规定,但规定的范围、种类、数额等有一定选择余地或一定幅度,水行政主体在执行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适当决定。自由裁量权是水事法律、法规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水行政执法人员一定幅度的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是为了让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水行政执法人员更灵活有效地贯彻执行水事法律、法规,以便在实施水行政处罚时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根据现行的水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水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是很广泛的,几乎渗透到水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自由裁量权不能得到很好运用的原因主要在于:(1)水行政罚款与自身利益挂钩,同时他们也是理性的“经济人”,一旦涉及个人利益,就容易产生权力滥用的权力腐败;(2)水行政执法人员的价值观、个人情感、思维方式,从而导致某种程度的不公平;(3)缺乏强有力的监督机制,造成执法者与被执法者地位不对等,继而自由裁量权被滥用。
(四)基层水执法部门信息化建设缓慢
目前我国基层水执法部门信息化程度较低,水利部虽然颁布《水利部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办法来推动基层信息化建设,但总体进展缓慢。对于较发达地区或者市以上一级水行政执法部门,它们凭借资金与人才不断推动信息化建设,形成以水利电子政务系统、管理信息系统、防汛抗旱系统、水利数据库为主的水利信息化体系,群众能在网上办理相关申请,然而欠发达地区或者县级以下水行政执法部门由于资金、技术等原因,信息化建设缓慢。2009年广东省水利厅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信息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到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中只有7个市设立了水利信息化专职机构,绝大部分县没有水利信息化专职机构;人才匮乏,有的单位连一个懂信息化的人员都没有,更谈不上既懂水利又懂信息化的复合型人才。
基层水执法部门信息化建设缓慢的原因:一是基层水行政部门领导不重视信息化建设。部分领导仍然习惯于传统的执法方式和管理方式,仍然存在新技术不好用、不可靠的思想。另外,他们明白身处基层,年纪较大,难以升职,只要没有重大事情发生,他们宁愿安稳地做领导,因此他们不愿意浪费时间与精力推动信息化建设,提高效率与质量;二是水利信息化专业技术人才。由于激励机制不健全、培训工作不落实、人才队伍不稳定等原因,水利信息化专业技术人员相对缺乏,特别是既懂水利业务又懂信息化技术的复合型人才缺乏,加上水利行业待遇不高,人才流失比较严重,难以满足水利信息化工作的实际需要;三是基层经费有限,资金投入不足。水执法部门本身就经费有限,而信息化建设需要一大笔资金,特别是设备的购买、维护、升级,因此不得不减少信息化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