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的资金投入。如果向上级申请信息化建设的资金又要经过预算、请示、批复后才能到位,需要一个过程,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信息化建设进程。
(五)水行政执法部门缺乏健全的监督制度
我国水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主要为法律法规和水行政执法部门内部监督制度,然而它存在监督主体过多、缺乏独立性、监督力量分散等问题。水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监督方式单一,过于形式化。目前监督水执法人员违法主要通过群众的信访举报,被动监督,监督方式十分有限,而水执法部门的内部监督即通过上级水行政部门或者领导来监督其下属行为看似主动监督,其实只是流于形式,内部监督的实质是自我监督。
二是缺乏专门的水行政执法监督法。我国尚未将水行政执法监督独立成为一个体系,现实中处罚违法水执法人员只是参照《水法》、《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缺乏明确的监督处罚规定,容易造成模糊执法,滥用权力。
三是缺少承担水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职能的独立专门机构。当水执法部门对违法人员追究其过错责任时,轻者交给本部门内部处理,当中可能会因人情关系而放宽处理;重者交给司法机关处理,然而我国司法机构并不独立,违法者有机会通过相关政府部门也会影响其公正的判决。只有设立水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职能的独立专门机构才能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
法过程和信息化建设的问题。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实际执法出现偏差,影响水执法工作的开展;执法过程和信息化建设的问题则制约着水执法水平的提高,不利于维护群众的权益,妨碍水执法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这五个问题,可以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