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瑕疵裁判虽然只是出现细小错误的裁判,但却关系着当事人的权益,值得我们重视和研究。但是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律却缺乏相应的救济手段,这背后体现的是对程序正义的漠视和司法队伍急需提高的司法水平。对于瑕疵裁判,我们应当设立相应的瑕疵裁判补正程序加以救济。
论文关键词 瑕疵裁判 程序争议 补正程序
一、问题的提出
一个公正的裁判,对于当事人而言,意味着正义的实现;对于法院而言,意味着职权合理恰当的行使;它对于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司法公信力,都具有不可估量的影响。然而在民事审判实践中,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判文书中常出现种类不同的各种瑕疵,由此带来诸多不良影响。本文希冀从我国现有关于瑕疵裁判的民事诉讼规范出发,探索瑕疵裁判的救济路径,并对其进行分析和探索,从而促进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瑕疵裁判补正程序的完善。
二、概念的界定
瑕疵裁判,即民事裁判中小的缺陷。对于一份合格的民事裁判,我国法律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并且是经合法的程序产生的。因此如果民事裁判出现问题,则可能有几个方面的原因: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正确;未经合法程序。
而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出于对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追求,对于事实认定、适用法律和程序应用等方面出现的问题,一般通过上诉审程序或者审判监督程序予以处理。这一设置意味着类似的错误并不能算是民事裁判的"瑕疵",而是涉及民事裁判根本定位的问题。
就此,瑕疵裁判应当是指技术性缺陷,一般是由于法官和当事人的过失,尤其是遗漏而产生的技术性错误,而以认识判断错误为例外。除了典型的文字笔误外,还包括诉讼费用的计算错误,在裁判文书中遗漏了已经宣判的裁判内容,表述模糊(但不至于引起双方的误解)等情形。这些情形虽未造成实质性损害,但是依旧会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削减裁判的拘束力和公信力,从而达不到预期的法律效果。
这样瑕疵裁判便有了大致准确的定位。民事瑕疵裁判,又称为民事裁判瑕疵,系指民事审判过程中产生的失之精确的生效法律文书(包括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等)。就此,民事裁判瑕疵具有以下几方面特征:
1.民事瑕疵裁判,是生效裁判。尚未生效的民事裁判,非瑕疵裁判。
2.民事瑕疵裁判是失之精确的裁判。因此它既非正确的裁判,也非错误的裁判,而是对裁判结果不具有重大影响的轻微错误;
三、规范现状分析
我国民事诉讼法律中,关于民事瑕疵裁判的规定主要集中在《民事诉讼法》第140条和《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这两个条文仅仅规定了法律文书误写、误算的救济办法,对于其他的裁判瑕疵并无明确规定,客观上无法满足日益发展的生活需求。实务中,如果出现其他的瑕疵裁判行为,只能由各个法院自己视情况处理,这与我国的诉讼理念无疑是相悖的,也不符合民事诉讼的立法精神。
同时如前文所言,一个裁判所具有的实体意义和宣示意义也决定了,瑕疵裁判的补正需要有一个严谨合理的过程。就某个情形而言,一个合理的逻辑和实践顺序应该为:该补救的是何种情形;由谁来启动补救程序;该采取什么措施补救;补救错误的救济手段,即这些措施有没有相应的对抗措施;时限规定和特殊情况的安排。
由此来观照目前的规范,在这几个方面也是远远不符合要求。
首先,规范对于瑕疵的认定不仅内容狭窄,而且在规定的内容上,也缺乏精确性。现有规范以“笔误”为瑕疵的核心内容,这就容易引发一个疑惑:何为笔误?假如是书写内容与实际情况不同,那么其与认定事实错误有何区别?而这个区别,所导致的法律后果显然是截然不同的:前者是不涉及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