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审判权,正确处理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实现审判的社会价值指明了方向。
社会越文明,就越需要法治。在一个法制社会中,法院的审判是守法公民权利救济的最后手段。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矛盾纠纷凸显,并且大量以诉讼形式涌向法院,法院遂成为化解矛盾纠纷的中心,承受着越来越多的社会期待和需求。
纠纷多发直接影响到社会和谐,如果未能予以及时、有效化解,势必激化双方当事人的矛盾。法律作为人类社会生活的规范,其重要目的就在于定纷止争。正确适用法律行使审判权以维护社会和谐,是审判工作的基本价值。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化解一个矛盾,就增添一份和谐。当纠纷以案件形式成为审判的对象时,就需要最大限度的发挥职能作用,查清事实,明辨是非,认真审理好每个案件,重视社会整体利益和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维护好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及时向当事人明法析理,促使双方当事人胜败皆服,并向社会公众昭示个人权利与义务及其实现的正确方式,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增添美好的音符。
(二)规范公众行为,维持管理秩序
在审判实践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形:无论法院如何判决,败诉一方坚持认为他应该胜诉,从而缠诉不止,双方的纠纷虽在法律程序上得到终结,却无法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社会效果。这种情况下,审判是否就失去了它的社会价值?答案是否定的。
秩序作为法的基础价值,同样是审判工作的价值。社会是由不同的人组成,社会要得以存在和发展,就必须具备基本的秩序形式。如果没有秩序,人生活在这个社会中就没有了最起码的安全或安定。不可否认,个案的审判中,确实存在无法定纷止争的结果,绝大多数案件最终都会有败诉方,败诉方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就会对法院的裁判不满,这是一种正常的、符合司法规律的现象。由于这种结果经过了法定程序,对当事人便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按照该结果来指引自身的行为,确保社会秩序得以遵守。
审判活动具有较强的强制性和评判性,审判结果不仅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更是对社会进行的一种判定是非的威严公示,能满足关注案件的不特定人的知情权,促使他们的类似行为得到规范。具体案件的审判,还可以对社会认知造成良性影响,引导社会价值取向,以达到调控社会秩序的效果。如龚如心案,主审法官在判决中直陈原告说谎,对其手中的遗嘱不予采信,认为龚如心不可能将她与亡夫一手创立的企业拱手交给一个生活奢华、挥霍无度的人接管。这个审判结果具有鲜明的导向作用,在赢得公众肯定性评价的同时,也能减少今后类似行为的发生。因此,审判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的价值追求中,规范公众的行为,维持管理秩序,也成为了它一项重要的社会价值,而且还成为了自由、平等、效率等法的价值目标实现的必要前提。 (三)调整社会关系,实现公平正义
社会是共同生活的人们通过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联合起来的集合,社会关系是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形成的关系的总称。正常的社会关系是和谐的,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安定有序,人人享受自身的权利,履行自身的义务。当和谐的社会关系被破坏时,就需要有一定的措施或手段去修复它,使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恢复到一种状态。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具有调整社会关系的特殊职能作用,使社会关系再次得到平衡或趋于稳定,其价值则体现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公平”和“正义”本身属于社会关系范畴,它的核心内容是“给予每个人其应得的东西”,具体体现在人与人的交往之中。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审判活动在适用法律调整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时,公平正义的社会价值就得到体现:一是通过对刑事犯罪的审判,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公开宣判,依法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