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垃圾短信侵害的法益
手机短信侵权是指行为人利用发送手机短信(主要是垃圾和诈骗短信)的方式,给他人造成了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侵害。而垃圾短信侵害的法益有:
(1)侵犯隐私权。手机号码是个人信息,属于个人的隐私,一般情况下未经所有人同意,知情人是不能擅自使用和外泄的。笔者认为侵犯隐私权是第一客体。(2)涉嫌侵犯他人安宁权。由于这些垃圾短信的出现是不分时间的,所以有时会影响人们的休息,而且有的内容恐怖血腥、低俗,这对于被动接受者来说是一种视觉污染,影响身心,久而久之,会侵害手机用户的身心健康。特别是黄色短信,会严重影响青少年的健康发展。尽管这种行为并没有造成财产上的、或者人身上的损害,但是它造成了受害人的精神损害,也就是人格利益的损害或者人格权的损害,因此,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3)涉嫌侵犯他人通信自由权。对于垃圾短信及其发送者来说,终端用户往往是不希望接收和不希望与之进行通信的,因此,发送垃圾短信的行为应该属于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行为。(4)涉嫌侵犯个人信息保护权。《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中,个人的手机号码、家庭住址、医药档案、职业情况等等,都在保护范围之内。不论是名片店私自将客户的名片留底、单位乱扔应聘者的简历,还是医院管理不善导致病人病历泄露等,都属违法,将被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是刑事责任。(5)涉嫌侵犯他人消费自由权。未经同意擅自向他人发送垃圾短信的行为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强迫接受服务行为。[2]
三、垃圾短信的违法性分析
按照《广告法》的规定,所谓的广告,是指商品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