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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垃圾短信侵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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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者或服务提供者为了推销商品或服务,自己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所发布的商品或服务信息。据此,利用手机向不特定的终端用户发送有关商品或服务信息,在本质上就是《广告法》上的一种广告形式。因此,对于这类手机短信完全可以适用《广告法》的有关规定。由于目前的手机广告短信往往包含有虚假、欺诈信息,从《广告法》的规定来看,虚假短信本身就可以构成虚假广告等广告违法行为。同时,垃圾短信发布广告信息,其广告代理或广告制作、发布行为也违法。按照《广告法》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应当对广告主的身份及其所提供的涉及广告的信息进行审查;同时,有些广告还必须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才能发布。而这些垃圾短信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仅不进行相应的审查,而且往往明知是虚假广告还进行代理和发布,因此这些广告代理、经营和发布行为本身也属于广告法上的违法行为。另外,对于那些必须经过主管机关审批方能发布的广告,在利用垃圾短信发布时往往逃避审查,因此,也具有违法性。

    另外,未经同意擅自向他人发送垃圾短信的行为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强迫接受服务行为或属于一种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行为。一方面,由于短信本身属于信息(服务),因此,这种未经同意而擅自向他人发送垃圾短信的行为不仅属于《广告法》上的违法行为,而且,这种行为在客观上或后果上也可能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强迫接受服务的违法行为。

    四、 短信侵权的责任承担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它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第一、运营商的责任承担。运营商未经用户同意为谋利擅自或准许他人通过其设施向公民个人手机上发送广告短信或有害短信的。用户有权要求运营商立即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这种损失主要是精神损害,发送垃圾短信并不会直接造成接收者财产损失,但其确实造成接收者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应付它,特别是正在进行重要的事务活动时接到这种短信,影响正常工作,有的有害短信,特别是黄色短信还会引发家庭矛盾,甚至夫妻因此而分道扬骠,被害人根据对其造成的实际影响和后果可要求短信侵权人给予适当的经济赔偿。运营商和实际发信人构成共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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