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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垃圾短信侵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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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二、普通短信发送者的责任承担。对于有的人利用手机对手机向对方发送垃圾信息,包括违法短信,这种情况手机运营商并不知晓各人手机发送的短信内容,更无义务审查和限制个人短信的发送,此种情形,运营商没有侵权和违约行为,故不应承担责任,那么短信发送人利用手机为工具实施了侵权行为,依据民事法律规定,由行为人个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当然,对于上面两种主体实施的行为,除了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可以对其采取行政处罚(如撤销其经营许可证、罚款等),情节严重时,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如利用手机短信进行诈骗等)。

    五、 问题的解决及完善

    私法是公民的保护神,但不是万能的,我们要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并不主张以侵权为目的让自己发财。所以对于垃圾短信侵权问题,要想从根本上得到控制,禁止垃圾短信出现,我想还得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第一、加强行业的自律。短信服务商尤其是大型的短信服务商的自律,能够起到正本清源的重要作用。那么存在自律可能的根源何在呢?一是企业追逐利润的天性。任何营利性企业都是利润的忠实追随者,它们行为都是为了能够最终获利,企业能否获利取决于其服务质量和信用,决定着企业能够做到通过自律来提升自己的服务质量和信用以达到获利的目的。其次,消费者的选择权也促使企业自律以争取客户。从成本的角度来看的话,行业自律的成本是最小的,因为它是出于行为人的内心,因而是不需要监督成本和约束成本的。由此可见,短信服务商的自律在制止垃圾短信方面是会有成效的,同时也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

    第二、建立处理垃圾短信的用户投诉处理机制,为用户提供方便、快捷的投诉查询渠道,迅速妥善的处理用户投诉。例如,在英国设立了一些机构,如电话信息服务标准监察委员会、最高通话费管委会等,专门对利用手机信息进行非法活动的公司和个人进行监控。[2]对确为垃圾短信的,进行及时的处理,以此达到遏制垃圾短信的目的。但是此种措施存在一个成本和收益平衡的问题,也就是说,当成本过高,而收益甚微时,这项措施就很难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其设定的目的价值也就难以实现。

    第三、加快立法建设,明确相关责任。在我国,目前与电信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由于不是专门性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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