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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垃圾短信侵权问题

来源:http://myeducs.cn 联系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作者: 用户投稿 发布时间: 08/12/10
,所以对于短信的规定极不全面和详细,不具有可操作性。若想要从根本上遏制垃圾短信,只有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只有这样,才能使各级政府实施各种方案、采取具体措施时有法可依,于理有据。在发生案件纠纷时,法官能够清楚地确定双方的权责,做出合法合理的判决。在美国联邦电信委员会制定法规,要求短信发送人必须事前取得收信人的同意,才能发出商业或其他宣传的短信;如果违反,将被告上法庭,面临处罚。 德国手机号码实行入网登记实名制。同时,新客户将签订一份合同,合同中明令禁止发送垃圾短信。德国国会在2003年通过了“联邦反垃圾邮件法案”,规定向用户推销商品和服务的手机短信均要征得用户的书面同意,从21时至次日8时发送的广告需要再次征得用户同意。如果发送色情等非正常信息,均被视为违法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滥发垃圾短信者,最高可处以最高5万欧元的罚款。所以,立法是根本解决之道。

    目前《个人信息保护法》已进入立法计划,出台可能会在2至3年后。《个人信息保护法》会对遏制、打击垃圾短信的行为起到重大作用,但不可能完全解决这一问题。要想从根本上根治手机垃圾短信,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需要手机用户增强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也需要相关部门积极给与正确的引导和监督,只有这样,手机短信才能真正实现其功能价值,为人们的生活增添亮色。

    参考文献:

    [1] 杨全好.手机短信相关法律问题探讨.[OB/OL].

 

    [2] 苟亿强. 浅谈垃圾短信侵权问题. [OB/OL].

 

    [3] 南景毓,马召伟.法律漏洞及其补充----由手机短信侵权民事责任引发的深层思考[J].兵团教育学院学报,200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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