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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古代印度法与宗教的关系

来源:http://myeducs.cn 联系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作者: 用户投稿 来源: 网络 发布时间: 13/08/19

【编者按】网学网毕业论文范文频道为大家收集整理了“试析古代印度法与宗教的关系“提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论文摘要 古代印度法是印度奴隶制时期法律制度的总称,其法律具有深厚的宗教哲学基础,与宗教关系密不可分。统治者凭借宗教的强大凝聚力和延续性实现对被统治者的稳定统治和国家的各方面管理,宗教对古代印度法律制度的演变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论文关键词 古代印度法 婆罗门教法 《摩奴法典》 佛教

  一、古代印度法的产生、发展及演变

  古代印度法的历史跨度一般认为是自后期吠陀时期(约公元前1000年至公元前600年)到公元4世纪至7世纪印度社会逐渐由奴隶制转向封建制社会前期。公元前15世纪左右,雅利安人入侵印度河流域,土著居民达罗毗荼人因而沦为奴隶。这一时期印度有了最早的传世文献“吠陀”(Veda,梵文意为 “知识”),共四部。这也是印度最古老神圣的法律渊源。大约在后三部吠陀成书期间,印度氏族制解体,逐渐形成奴隶制国家。

  (一)古代印度法的产生

  约公元前7世纪,原始宗教吠陀教逐渐演变为婆罗门教,随后很快发展为国教,成为国家的统治支柱,对印度社会产生了深刻和深远的影响。婆罗门教法的渊源主要为三大类:一是继承原有的吠陀;二是“法经”;三是“法典”。其中法经是对吠陀的解释和补充,规定了祭祀规则、日常礼节和教徒的生活准则、权利义务及对触犯教规的惩罚等,从而将雅利安人习俗系统化,最重要的是使种姓制度在法律上得以固定。而法典则是根据吠陀经典、累世传承和习惯编成的教法典籍,其中最著名的《摩奴法典》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很大的权威性。

  (二)古代印度法的发展和演变

  公元前6世纪左右,正值古代印度奴隶制发展时期,印度北部也频繁战乱,阶级矛盾十分尖锐,各种姓纷纷对婆罗门的至高地位发起挑战。在战争中发展强大的刹帝利和经济活动中逐渐占主导地位的吠舍强烈要求改变原有地位,佛教由此应运而生。

  公元前324年,摩揭陀王国统一了印度北部,建立了孔雀王朝,这是印度历史上第一个幅员辽阔的奴隶制国家。其第三代君主阿育王(约公元前273 年至公元前232年在位)统治时期定佛教为国教,佛教经典由此成为古代印度法的重要渊源之一。佛教经典总称“三藏”:经藏、论藏和律藏。其中尤以律藏的法律意义最为明显。

  阿育王在位时期还在帝国境内开岩凿壁,树立石碑,在上面刻下诏令弘扬佛法,并设立“正法官”来监督法律的实施。这些刻在岩石、石碑上的诏令被后世称为“岩石法”、“石柱法”,其不仅促进了佛教的传播,更促进了古代印度法律的发展。

  公元4世纪至7世纪,印度社会逐渐由奴隶制发展为封建制,但因其宗教发展的连续性,使与宗教有密切关系的法律的发展也呈现延续性特点。公元6世纪以后,佛教在印度逐渐衰落,取而代之的是改革后的婆罗门教,即新婆罗门教或印度教,婆罗门教法和佛教法虽在很大程度上得以延续,但其性质已发生改变,诸多内容也由奴隶制色彩转变为封建制色彩。

  二、古代印度的宗教

  古代印度是一个宗教社会,人们对宗教的信仰高于一切,其在社会中的地位也是无可比拟的神圣和威严。古代印度宗教众多,除最初的原始宗教吠陀教外,还有之后的婆罗门教、佛教、新婆罗门教(或印度教)等其他宗教,然而在古代印度奴隶制时期起到重要作用的宗教当推婆罗门教和佛教。

  (一)婆罗门教

  婆罗门教起源于公元前7世纪左右,婆罗门教在吠陀教基础上演变而成,其主张“吠陀天启”、“祭祀万能”和“婆罗门至上”三大纲领,基本教义是 “梵我一如”和“业力轮回”。前者宣称整个宇宙间惟一真实的是“梵”(Brahman,本义为清净、离欲),个人或自我灵魂的本源也是梵,客观世界不过是幻觉。人应该超脱尘世污染,走出幻觉,走向惟一真实永恒的梵的世界。因此,亲证“梵我一如”也成为婆罗门教徒毕生追求的最高境界。后者是指众生目前的所作所为皆为来生果报的业力(Karma)。人有欲望,必然会在思想和行为中表现出来,也就是所谓的“造业”。如果造了“善业”,来生转生为高贵之人;如果造了“恶业”,来生则转生为低贱之人,甚至沦为牲畜。

  (二)佛教

  佛教起源于公元前5世纪左右,创始人悉达多,族姓乔达摩,佛教徒称其为“释迦牟尼”。

  佛教的基本教义为“四谛”、“十二因缘”。“四谛”即苦、集、灭、道。苦谛讲现实存在的种种痛苦现象;集谛讲造成种种痛苦现象的原因;灭谛讲佛教最后理想的无苦境界——涅槃;道谛讲实现佛教最后理想的手段和方法。“四谛”即为:苦谛提出问题,集谛分析问题,灭谛解决问题,道谛提出具体措施。“十二因缘”说认为世界上各种现象的存在都依赖于某种条件(缘),人生命的起源和过程也是如此。它可分作十二个彼此成为条件或因果联系的环节,即无名缘行,行缘识,识缘名色,名色缘六处,六处缘触,触缘受,受缘爱,爱缘取,取缘有,有缘生,生缘老、死、悲、欢、恼、忧伤及绝望。

  佛教还主张“因果报应”、“六道轮回”(六道:天、人、阿修罗、畜生、饿鬼、地狱)和“三世”(过去、现在和未来)说。一个人今生的行为符合佛教的“法”(佛教制定的行为规范),来世即可得到理想的转生;违背佛教的“法”,就要变成饿鬼、畜生,或堕入地狱。

  整个佛教思想可以看做是建立在超验基础之上的印度式生活方式的完善。佛教在其诞生地生存的1500年中,印度佛教史可以分为三个时期,又称为“法轮三转”,每一时期平均持续500年,然而佛教始终信守其中心概念:存在是能动的非人格的迁流。

  三、古代印度法与宗教的关系

  古代印度法符合东方绝大多数国家奴隶制社会法律的特点,即具有东方法和奴隶制法的共性——通过君权神授管理国家;诸法合体,法条具体而缺乏抽象概念和规则;维护奴隶主的特权和利益;维护社会当权主体,推崇君权、夫权和父权。古代印度的宗教信仰完全承载了上述各项,成为践行法律的基本途径和实体手段。如果非要在古代印度的法律与宗教间评选主次的话,最终将得出这样的结论:宗教占主体,法律是宗教的附属物,二者相互交融,密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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