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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自首的司法认定论文文献综述
一、单位自首的理论依据
关于单位能否自首,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学界目前尚未形成定论。单位犯罪现象普遍存在,关于单位自首的理论依据,何为单位自首,如何对单位自首进行处罚,我国刑法并未明确规定。理论界关于单位自首制度的研究很少有学者涉足,单位自首基本上处于单位犯罪与自首制度研究“两不管”的尴尬境地,就其研究现状来看,主要有否定论和肯定论两种观点。否定论者认为,法律上规定自首主体是“罪犯”,故自首很难适用于犯罪单位。薛进展在《单位犯罪刑罚的适用与思考》中说,刑法并无明文规定单位犯罪不可成立单位自首,因而对自首制度的有关规定应对所有犯罪有普遍适用效力。这是肯定论者的观点。叶巍,汪敏在《自首制度新视界》中则认为,要确立单位自首于法无据,单位无所谓自首,因而研究单位自首的问题毫无意义,这种观点代表否定论者的观点。相反肯定论者则认为,自然人与单位同属刑法中犯罪的主体,我国刑法明文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适用于自然人犯罪的量刑情节同样也适用于单位犯罪。笔者认为,肯定论者的观点似乎更有道理,确立单位自首有利于使单位与自然人在刑法中处于平等的地位,有利于鼓励犯罪单位自首,从而更好地惩罚和预防犯罪,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和提高司法效率,同时还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刑法理论体系。Lw61.com整理论文
张明楷等刑法学家在《刑法新问题探究》中指出,刑法明文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就是自首。由于刑法并未将自首的主体限定为自然人,所以,认为单位犯罪后不成立自首的观点就难以立足。笔者认为单位成立自首,有其合法性及合理性。首先,单位自首是刑法规定自首制度和单位犯罪制度的逻辑必然。其次,单位自首符合我国自首制度的立法意旨、刑罚目的以及价值取向。最后,单位自首符合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同时也是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必然选择。
二、关于单位自首的成立要件的探讨
从司法实践看,构成自首应当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三个条件。刘方,单民,沈宏伟在其《刑法适用疑难问题及定罪量刑标准通解》(修订本)中认为单位自首在本质上也是一种自首行为,其构成要件与自首的构成要件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同时单位自首与自首又有所不同,犯罪单位是无生命的组织体,之所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因为法律将单位拟制为具有法律人格的“人”,其单位本身没有意志,与自然人不同,其本身不能自动投案。
关于单位自首的成立要件,我国刑法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主要有二要件说、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二要件说认为,单位自首的成立要件包括单位自动投案和单位如实供述罪行两个方面。三要件说认为,单位自首构成要件应包含单位自动投案、单位如实供述罪行和单位自愿接受审判三个方面。四要件说认为,单位自首除了上述三要件说的三方面要件之外,还应包括体现单位意志。二要件说没有充分考虑到自动投案后,必须随时听候司法机关传唤,接受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能逃避这一法律特征。三要件说没有注意到单位与自然人的区别,而是仅将自首的三个方面的构成要件直接引入单位自首中,这不能体现单位自首的特殊性。四要件说虽然克服了上述缺陷,但始终没注意到单位实施自首行为要依赖于自然人实施。刘凌梅在其《单位犯罪自首的理性研究》中认为,单位自首的成立要件还包括以单位名义实施自首行为,单位自首必须是主观上有单位自首的意图,客观上以单位名义实施,单位自首意志与以单位名义实施是成立单位自首主客观相统一的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据此,笔者认为,构成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