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控制说。该说主张应以盗窃行为人是否己经获得对所盗财物的实际控制为标准,行为人己实际控制财物的为既遂,未实际控制财物的为未遂。
7.失控加控制说。这种观点认为应以被盗财物是否脱离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控制,并且实际置于盗窃行为人控制之下为标准。被盗财物已脱离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控制,并且己实际置于行为人控制之下的为盗窃既遂,否则就是盗窃未遂。
而赵秉志教授认为,在解决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上,采取“失控+控制”这一学说更为科学,理由是盗窃犯的目的是非法占有财物,财物既已脱离所有人、保管人的控制而为盗窃犯所实际控制,非法占有的目的既已实现,犯罪即告完成。另外失控+控制说反映了盗窃罪的法定内涵和盗窃既遂的法律特征,也是扬失控说和控制说之长而避二者之短。
但也有许多学者赞成控制说,如学者刘眀祥在其所著的《财产罪比较研究》一书中、苏州大学的胡微在其硕士论文《盗窃罪相关问题研究》中以及厦门大学的庄慧娟在她的硕士论文《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研究-以盗窃为视角》中也都阐述了类似的赞成理由:
第一,盗窃罪的既未遂理论应该立足与盗窃行为人,刑法规定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总标准是犯罪得逞与否,得逞与未得逞都是相对于行为人而言的。
第二,区分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科学标准在于盗窃罪犯罪构成要件的完备性。盗窃罪犯罪构成要件齐备的主观标志就是行为人达到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客观标志就是秘密窃取的犯罪行为造成了行为人非法控制公私财物的结果。只有控制说才能满足主观与客观这两个方面的要件。
第三,即使侧重于刑法对财物合法持有人权利的保护机能,侧重于被害人是否丧失对财物的控制的角度,也不会与控制说冲突。
不过也有少部分学者赞同失控说,如四川大学的邓北燕在其硕士论文《论盗窃罪既遂的标准》中提出以下理由:
第一、盗窃犯罪是对占有权的侵犯,首先是对占有权即控制权的侵犯。划分盗窃既遂与未遂不能以盗窃犯是否获得财物所有权为标志,而应以盗窃犯罪的受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占有权即控制为标准。
第二、因为刑法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说到底是社会危害性的区别,就盗窃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于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物,而在于被害人
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盗窃罪是结果犯,应以给公私财物占有权造成直接损害结果为构成要件齐备的标志。所有权的损害结果表现在所有人或持有人控制之下的财物因被盗窃而脱离了其实际控制,一般而言,也意味着被盗财物已被行为人控制,二者是一致的。因此,从对客体的损害着眼,以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失去对被盗财物的控制作为既遂的标准,符合盗窃罪既遂的本质特征。至于行为人是否最终达到了非法占有并任意处置该财物的目的,不影响既遂的成立。另外,盗窃罪的既遂是危害结果的发生与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