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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选任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对法官的任职资格,国内学者的意见也不尽一致。北京大学的康均心教授在其专著《法官改革研究——以一个基层法院的探索视点》一书中认为我国法官制度的改革首先应该是严格规范法官的任职资格,他的观点是借鉴国外经验,提高法官任职资格,修正为正规法学本科生,经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后,从事法律工作满5面:获得法学硕士学位,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从事法律工作满3年;获得法学博士学位,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上列人员必须经过特定的考核机制,通过者才可以初任法官。上级法院法官应从下级法院法官中选任。作为特例还可以从优秀的大学教授、副教授以及有15年从业经历的律师中直接选拔法官。学者贾和平在其文章《自由与法官职业化建设之法哲学思考——兼论完善法官制度》同样强调借鉴国外经验,必须严格我国法官任职资格;必须具有优良的道德;必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的学历;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拥有六年以上的司法工作经历,经过两年以上的法官业务培训且考试合格;五个条件具备方可被任命为初级法官。同时他认为上级法院的法官一般应从下级法院任职一定年限的优秀法官中选拔。也可直接从大学法学教授中选拔。担任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应当从具有管理经验、组织能力强的优秀法官中选拔。
河北大学学者魏瑶在《法官遴选制度研究》中谈到现行法官选任制度确实存在很多缺陷,国外经验固然可以借鉴,但是找到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发展道路则更为重要,她认为完善我国法官选任制度必须有以下步骤:一是对法官进行培训;二是严格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报名条件,只有接受过正规法学教育并达到本科以上学历者方可报考。三是在从事律师业务10年以上者中遴选法官,并逐步建立法官的逐级晋升制度,以促进法官队伍同质化的形成。学者王明新在《关于塑造中国职业法官群体的几个问题》一文中同样也有这样的论述:即严格任职条件、强调专业知识背景和严格法官任命程序等等。
对于我国现行法官选任制度中存在的司法管理、任命的行政化倾向,学者们也提出了各自的观点。司法部的孙建学者在其文章《法官选任制度的构建》中重点谈到这样中肯的观点:即目前在我国法官管理上存在严重的行政化倾向,其根源就来自于公务员化的选任和管理制度。他提出建立初任法官直接任命制度,以避免法官选任的行政化倾向。张泽涛在其文章《司法资格考试与我国法官选任制度的改革》中则谈到我国法官选任制度其直接的理论基础是列宁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这一观点直接表明了我国法官选任制度与前苏联的法官制度是大体相同的,同时也说明为什么我国法官选任制度与大陆法系以及英美法系国家法官制度相差甚远的原因。
孙建学者在其文章《转化司考成果需改革法官选任制度》中谈到我国法官录取面临着尴尬局面:一方面符合《法官法》要求的众多司法考试通过者没有直接的渠道进入法官的行列;另一方面法院还在通过公务员考试录用不符合《法官法》要求的新人。他提出改革法官选任制度:一是设立法官选任委员会。负责法官选任考核工作。二是建立公开的法官提名制度。三是建立法官员额制度。同样提到设立法官选任委员会的学者张泽涛在其文章《司法资格考试与我国法官选任制度的改革》也强调设立专门的法官选任委员会,同时他还提出该机构在中央、省级、市级都设立专门的法官选任委员会,负责法官选任的提名和选举机构推荐候选人。以上两位学者的建议都有其各自的合理性,尤其提出设立专门的法官选任委员会更有其改革的实践可行性。我比较倾向这种改革意见。
北京工商大学俞亮、张驰在其文章《提高法官素质是增强司法能力的根本途径》中比较有创新的观点是:一是适当延长被选任者曾经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年限,并且可以尝试从具有丰富法律工作经验的律师中选任法官,从而保证初任法官具有必要的司法经验和人生阅历。二是在全国人大设立专门的法官选任委员会来统一行使各级法官的任命权。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由选举委员会从被提名和推荐的下一级法院的法官和特别优秀的资深律师、学者中遴选、确定,而地方各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则由其所属的高级人民法院提名,并经同级人大批准任命。
我国学者姚莉对我国法官选任制度也有其自己的见解。她在《中国法官制度的现状分析与制度重构》一文中谈到法官选任制度时认为:首先,应该建立更为合理的法官选任制度。其核心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选拔和任职分离;其二是建立法官任前的培训和见习制度。其三是建立法官职能分类制度。将我国法官分为审判法官和初审法官两类型,前者主要从事审判工作,而后者主要解决一些准备性或程序性问题。这样分类不仅有利于诉讼程序的完善,而且有利于解决目前我国由于法官队伍庞大但是素质不高而对审判工作造成的不利影响。最后,建立法官自律机制来完善法官考评和弹劾制度。我认为她的观点中第二点比较有创新意义,我也比较认同。
青岛行政学院学者詹素娟在《司法官培训体制的弊端与完善的政策建议》一文中重点谈到我国法官培训体制存在的很多弊端。具体包括法官培训强制性不足、缺乏规范性、培训内容缺乏针对性等。她对此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是明确培训目的、严格培训内容、建立全国统一的法官培训机制,改善法官培训的教学方法。而学者王仲云在其文章《法官独立审判问题研究》中对我国法官培训制度提出了更加鲜明而具体的建议。她主张严格法官任职条件,确立遴选制度,当务之急是必须严把法院入口关,提高法院入口的门槛,避免进入法院后,再培训再进入,又再培训的恶性循环。她还主张改革完善现有法官培训制度。具体包括1、科学组建法官继续教育机构。2、坚持理论教育与业务培训教育相结合的原则。3、教育师资问题,坚持以专职教育为辅,以固定聘任一些知名法官、律师、学者作为兼职教师为主的原则。4、为保证法学教育的质量,避免法学继续教育的形式化,还必须严格和规范其考核、考试的制度,使其能成为决定法官任命、职务提升的要件。
不可否认法官选任制度在我国的发展虽然落后于西方国家,但是我国的专家学者也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可行性实践模式的合理化方案。WIO体制下的中国市场经济迫切需要进行司法体制改革,健全、完善法官选任制度是重要一部分,当然改革的前景是美好的,但是所走的路是漫长的,它需要几代甚至十几代法学专家、学者的不懈努力。让我们以乐观的态度去面对这一不可阻挡的发展潮流,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去践行这一制度的改革。